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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

壹、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應依據委員會本通則的壹般規定和各該地區的實際據況擬定其組織條例草案,送請政務院核準後,先試行若幹時期,再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準。

在解放初期,為實施軍事管制建立革命秩序,設軍政委員會,其職權與組織形式通用本通則之規定。二、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由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之。在條件許可時應召集各大行政區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產生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在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徹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大行政區,即應實行普選,召開大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大行政區的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大行政區人民由府委員會成立以後,軍政委員會即宣告結束。三、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是各該區所轄省(市)高壹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機關。四、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並為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決議和命令,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所屬各省市轉發政務院的決議和命令,並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職權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準與備案。

(三)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批準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準下列人員:

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第壹條乙項丙項所規定除大行政區主席、副主席、委員以外的人員;

乙、前款同辦法第二條丙項所規定的人員。

(四)任免或批準任免前項所規定以外的大行政區及所屬省(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制各該大行政區的概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準;並核準所屬各省市縣的預算、決算轉報中央核準。

(六)聯系、統壹並指揮所屬各委、部、會、署、行、局、處的相互關系,內部組織和壹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五、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系規定如左:

(壹)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對於其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應於處理後報吿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的工作,應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吿。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對於全國或省(市)縣(市)的通令、公吿,及對某壹省(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大行政區轉發:各省(市)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大行政區轉報。

(三)關於某壹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復,中央與省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須抄送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

(四)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行文致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其所屬各委、部、會、署等機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其所屬各委、部、會、署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內向中央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與大行政區各委、部、會、署等機構之間的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六、各大行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之。主席主持全體委員會議並領導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七、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部門工作機構,原則上規定如左:

(壹)關於政治方面,應設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在民族事務較多之區,得設民族事務委員會(或在民政部下設民族事務委員會)。

(二)關於財經方面,得設財經委員會,並得設財政、工業、貿易、交通、農林、水利,合作事業、勞動等部、局。

關於郵電、鐵路、航空、銀行、海關及其他劃歸中央經營之企業,均由中央直接領導,並受其所在地大行政區政府之指導。

(三)關於文教方面,得設文教委員會,並得設文教、衛生、新聞出版等部、局;或在文教委員會下設:文教、衛生、新聞出版等處。

在不設文教委員會的地區,得設文教、衛生、新聞出版等部、局。

關於中央直屬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以及全國性的應劃歸中央經營的文化企業均由中央直接領導,並受其所在地大行政區政府之指導。

(四)各大行政區應設人民監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