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稅為價內稅(計稅依據包括消費稅),增值稅為價外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兩者都是流轉稅。
2.消費稅絕大多數應稅消費品只在貨物出廠銷售(或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壹次,今後在批發和零售環節不再征收。增值稅是在商品生產和流通的各個環節征收的。
從價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基礎相同,均為有消費稅但無增值稅的銷售。
3.消費稅是增值稅的配套稅種。它是與流轉稅的設立相適應而設立的壹個新稅種,以增值稅作為普遍調節稅,對生產經營環節普遍征收,輔以消費稅作為特別調節稅,精選部分消費品(煙、酒、化妝品、豪車等。)和交叉征稅。
4.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的稅收,中央政府征收75%,地方政府征收25%。但是增值稅交了就交給國稅,然後國稅分配25%給地稅。消費稅是中央稅收,全部歸中央政府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