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2022年修訂)》已經2022年2月8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明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進壹步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明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壹)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人員和經費,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委托費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第六條 審計機關利用社會審計機構、相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形成的工作成果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復核機制,並對使用其工作結果的審計結果負責。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相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工作結果失實或者違法、違規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另行組織審計。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壹)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四)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九)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壹)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權限: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壹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後,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作出的投資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7日印發的《關於印發<明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明政〔20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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