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50元。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
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6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80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退伍軍人補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490元。
2、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壹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壹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40元。
以上內容參考:江西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