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資金不得用於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第四條 用於營林生產的建設資金的使用範圍是;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山育林、種苗生產、病蟲害防治、撫育管護、林業科技推廣、造林作業設計等。第五條 中央預算內林業基本建設投資除用於營林生產外,還可用於基層林業工作站或管護、檢查站建設補助。第六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除用於營林生產外,還可用於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統壹組織的造林檢查驗收、規劃設計、良種基地建設、林業宣傳和重點示範工程的必要設施。
以上支出均應先編制預算報林業部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列入決算。第七條 地方使用的建設資金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分配。第八條 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根據國家和林業部批準的“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規劃和年度計劃,對“三北”防護林建設項目實行補助,按項目建設進度分期撥款。第九條 建設資金與其他用於林業生產的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分別報賬。第十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可實行無償、有償使用兩種形式。凡是以生態效益為主的項目,實行無償使用;凡是有經濟效益或有償能力的林業商品基地建設、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等項目,實行有償使用。
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自行將無償扶持的資金改變為有償使用。第十壹條 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每年將經林業部批準的有償使用的建設資金指標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下達的指標範圍內落實生產建設項目,並與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簽定借款合同,實行統借統還,繳納資金占用費。
有償使用的建設資金收回後,由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單獨設帳,繼續用於“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項目概算編報預算,因特殊情況當年不能完成營林項目建設計劃的,其建設資金年終結余不註銷,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當年未完成的營林工程量,應在下年度繼續完成。所需資金在上年結轉的營林投資存款中支付,並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第十三條 變更建設資金投向的,必須根據管理權限報林業部或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批準。第十四條 建設資金使用單位,在會計年度終了時,經有關銀行審查簽證後,按時編報會計決算,由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逐級上報,並附經濟活動分析和文字說明。第十五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的使用應加強檢查,接受審計、銀行主管部門的監督。對挪用、損失浪費和不按規定辦事等違犯財經紀律的,要嚴肅處理;對貪汙建設資金的,要依法懲處。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