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增值稅壹般是可以抵扣的;
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模塊采集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後上傳數據,可通過"接收結果查詢功能"查詢上傳的數據是否已傳輸到總局的稽核系統.
副標題回答:兩個概念要區分開。進口納稅是納海關,是關稅,不得抵扣。另外還要向稅局繳納進項稅,這個是可以抵扣的。
擴展資料:
納稅人進口貨物報關後,境外供貨商向國內進口方退還或返還的資金,或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於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是否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現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壹依據,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納稅人已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可重新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在計算進口環節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時,不得抵扣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稅金)。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稅率
需要註意的是,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已包括已納關稅稅額,如果進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要包括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稅額。
進口增值稅計算公式 : 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率)×增值稅率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進口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