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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部門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規程:廣東財政

廣東省財政部門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規程2009-06-18]

第壹條 為規範財政監督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依法開展,根據財政部《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並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此規程。

第二條 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應遵循“準備充分、目標明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原則。

第三條 檢查機構組織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應遵守本規程。

第壹章 檢查階段

第壹節 檢查準備階段

第四條 檢查機構應制定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方案並報領導審批。檢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 檢查目的;

(二) 擬檢查行業、單位及其內容、時間、範圍;

(三) 檢查方式;

(四) 檢查費用概算;

(五) 檢查組工作時間安排,包括進點前培訓、檢查、審理工作的時間安排;

(六)檢查機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具體負責人,即檢查組組長。

第五條 檢查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下級財政部門組成檢查組,或者抽調下級財政部門人員、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參加本機構組織的檢查。檢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檢查中有關問題進行審計鑒定。

第六條 采取本規程第五條所列方式組成檢查隊伍的,應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與財政局簽訂《委托檢查業務協議書》(見附件1)和《抽調財政局相關人員參加檢查工作協議書》(見附件2),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聘用註冊會計師等相關人員參加檢查工作協議書》(見附件3)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鑒定協議書》(見附件4),明確雙方責任義務、付費標準及支付方式等事項。

第七條 檢查機構應對參加會計信息質量人員進行培訓。培訓重點為與被檢查單位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檢查工作程序、方法,學習《檢查人員工作守則》(見附件5,以下簡稱《工作守則》)等。

第八條 檢查組進點檢查前,檢查組組長(或指派人員)應向有關部門及受托為被檢查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了解被檢查單位的歷史、現狀、生產經營、運作情況、部門職責分工、內部管理、財務狀況、近幾年內審和有關部門檢查情況,關註會計師事務所持保留意見的問題。

第九條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應制作《會計信息質量檢查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檢查通知書》)。《檢查通知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被檢查單位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範圍、內容;

(三)檢查年限;

(四)進點檢查時間;

(五)實施檢查人員及其負責人;

(六)被檢查單位需要準備的表格資料(見附件7、8、

9)。

第十條 《檢查通知書》應在檢查組進駐被檢查單位前3日下達,並應制作《財政監督檢查文書送達回執》(見附件10)由受達單位簽收。

第二節 檢查階段

第十壹條 檢查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和廣東省財政廳頒布的系列檢查規則實施檢查,保證檢查程序合法。

第十二條 檢查組進駐被檢查單位後應召開有被檢查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的領導、財務、辦公、生產、計劃等相關中層負責人以及有關財務人員參加的見面會。會上應明確以下事項:

(壹)遞交介紹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說明財政檢查的目的、要求、意義;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簡要介紹本單位經營狀況、運行架構、職能分布、財務核算體系(報表匯總單位,獨立設賬,獨立核算情況)等情況,並要求將介紹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檢查組;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簽訂《會計責任承諾書》(見附件11);

(五)要求被檢查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聯系檢查事務;

(六)要求被檢查單位在內部網絡和顯要地方公布《財政檢查通告》(見附件12)及《工作守則》,歡迎被檢查單位幹部職工反映問題及對檢查人員進行監督;

(七)收回《檢查通知書》中要求填列的表格資料;

(八)要求提供如下資料:檢查的賬冊、人員花名冊、所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所有下屬單位營業執照、工商登記;

(九)明確檢查時間及工作場所等需被查單位配合的事項。

第十三條 檢查組實施檢查過程中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壹)被檢查單位的內部制度是否全面、完善及其實際執行情況;

(二)被檢查單位的貨幣資金往來、關聯交易情況;

(三)有無應合並報表而未作合並或轉移國有資產等情況;

(四)確定、分析被檢查單位收入渠道,有無存在取得的收入不按《會計法》的規定在法定財務賬上反映;

(五)有無實地觀察到的固定資產未在法定賬上反映,並追蹤其可能存在的問題;

(六)其他認為需要關註的問題。

第十四條 檢查組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如發現預先制定的檢查方案不適合實際工作需要,應向檢查組組長反映,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實施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可能存在違法違規事項時,應制作《財政檢查取證表》予以取證(見附件13,以下簡稱《取證表》)。填制《取證表》應註意:

(壹)取證時,除摘錄會計賬頁和會計科目外,應對可能違法違規事實進行全面的敘述,但不作定性。如明確“XX元未做收入處理”而不是定性為“截留收入XX元或少列收入XX元”。

(二)取證時必須做到壹事壹表,對壹個事情包含若幹個違規事實應當分別取證,要求詳細具體,並復印(應由被

查單位蓋章確認與被查單位原件壹致)相關輔助證據作為附件。

(三)《取證表》必須經被檢查單位財務主管簽字確認。

(四)檢查小組長應對《取證表》進行復核。

(五)對被檢查單位簽署“情況不實”的《取證表》必須認真復核,查實有關事實和數字,重新填制《取證表》。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認為已取得的物證、書證等證據不足以證明、說明或反映被檢查單位事實真相,需對某事項進行查詢或向有關人員收集證言、證詞,以進壹步印證與檢查事項有關證據時,應制作《財政檢查查詢表》(見附件14,以下簡稱《查詢表》)和《財政檢查詢問記錄單》(見附件15,以下簡稱《詢問記錄單》)。填制《查詢表》和《詢問記錄單》時應註意:

(壹)《查詢表》不能取代《取證表》,只能作為《取證表》的附件。

(二)《詢問記錄單》壹般只在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比較嚴重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被檢查單位有提供假證等阻撓檢查的行為時采用。

第十七條 《取證表》、《查詢表》及其他資料的索取應當羅列清單,經檢查組長和被檢查單位財務負責人(或指定聯系人)簽名確認後,由檢查小組長統壹交被檢查單位,

明確被檢查單位具體回復時間,並指定檢查人員專人負責資料的追索和管理。

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在檢查結束10日內向檢查機構提交檢查報告,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檢查報告(見附件16)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檢查的時間、範圍;

(二)被檢查單位基本情況;

(三)被檢查單位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及初步處理意見;

(四)應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檢查組及報告日期。

第二章 審理階段

第壹節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查收檢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包括:

(壹)檢查報告;

(二)《取證表》、《查詢表》、《詢問記錄單》及證明材料;

(三)檢查工作底稿和檢查人員筆記本;

(四)其他相關附件。

第二十條 審理機構在正式進行審理之前,應註意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搜集。

第二節 出具征求意見函(全面審理階段)

第二十壹條 審理機構應及時對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進行審理,根據報告以及取證材料、工作底稿、被檢查單位的意見對以下事項進行全面審理:

(壹)檢查報告是否按照財政部《財政檢查報告具體規則》出具,對違法違規事項描述是否清楚、完整,違法違規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二)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客觀、充分、合法;

(三)對違反財政法規問題的認定依據是否準確,行政處罰建議是否恰當;

(四)檢查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六)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檢查組提交的資料進行上述審理後,應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認為檢查組出具的檢查報告及做出的處理處罰建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的,應審理通過;

(二)認為檢查組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規範的,應中止審理,及時通知檢查組進行補充修改;

(三)認為有關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應中止審理,通知檢查組予以說明並核實、補正,必要時經批準另行取證;

(四)認為對有關問題的認定不夠準確、擬做出的處理處罰決定不適當的,應予以指出並提出修正意見;

(五)認為檢查工作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應中止審理,報經本機關領導批準後,采取必要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審理工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屬於中止審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審理機構與檢查組對審理結果持不同意見,經協商仍不能取得壹致,報本機關領導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全面審理結束後,審理機構應擬寫《征求意見函》(見附件17),並將經審理後的檢查報告隨函附後,報送本機關主管領導審批後,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送達被檢查單位。 《征求意見函》及附件應當包括被檢查單位名稱、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違法事實、初步處理意見及被檢查單位在限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反饋意見的義務等內容。

第三節 下達處理處罰決定(重點復核階段)

第二十六條 審理機構應當根據被檢查單位反饋意見及最後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壹)被檢查單位無異議且:

1、未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經辦人應在收到被檢查單位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草擬《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以下簡稱《檢查結論》),並將被檢查單位反饋意見附在《檢查結論》之後,報主管領導審批。

2、有財政違法行為且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被檢查單位有異議的,根據被檢查單位提供的書面依據,對存在異議的事項由專人進行重點復核。復核結束後,經辦人按本條(壹)規定處理。

(三)對於違法違規行為不屬於財政機關職權範圍內處理的,財政機關應及時移交有關主管機關進行處理。對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刑事責任或黨紀、政紀責任的,按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2001年第310號)和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1998?4號)有關規定執行,並制作《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見附件18)。

第二十七條 《檢查結論》經領導審批後,財政機關應以正式公文形式下達被檢查單位,《檢查結論》應包括以下內容(見附件19):

(壹)財政部門的名稱;

(二)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

(三)檢查的範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四)對檢查事項未發現違反財政法規行為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說明;

(五)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七)作出檢查結論的財政機關名稱和作出結論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財政機關對違反財政法規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後,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書采用廣東省財政廳制作的統壹格式(見附件20)。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財政法規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印章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決定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