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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財政體制是什麽

我國現行財政體制從1994年起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分稅制把地方財政包幹制改為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

把維護國家權益和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列為中央稅,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列為***享稅,同時采取辦法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

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度,對少數商品征收消費稅,對大部分非商品經營繼續征收營業稅。

統壹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的出臺,進壹步細化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劃分、稅收返還、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等。

擴展資料:

上世紀九十年代,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激活地方與企業的活力,中央對地方放權讓利,但地方亂施優惠政策,動用各種辦法截留中央稅收,使中央財政連年赤字。

為了改變中央財政財源枯竭這種狀況,中央實行分稅制改革,即中央占7成地方占3成的稅收比例分配,那時的改革給中央解決了資金困難。

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市場經濟地位的逐漸確立,那種政府投資拉動經濟的弊端也隨之顯現,市場經濟是透過產品和服務的供需相互作用,進而達成自我組織的效果。

如果還是按照中央計劃就會經濟過分集中而削弱市場的自由配置,壹些地方經濟就要受到影響,地方就會喪失部分稅收來源,因而更要仰仗中央財政撥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