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企業的產值、利稅、資金運用、物資消耗指標和出口創匯目標的完成情況:交通、基建、商業等企業的行業和任期目標責任制規定的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2、各項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情況,專項借款的使用、歸還及其效益情況。
3、企業的財產是否賬賬、賬物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有無虛盈、潛虧掛賬和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
4、執行各項經濟法規和財經紀律的情況。
5、其他需要審計的經濟財務活動事項。第四條 廠長(經理)離任的審計,按幹部任兔權實行分級負責制:市及市以上任命的廣長(經理),由市審計局審計,或由市審計局組織企業內部審計力量進行審計;各局(總公司)、公司任命的廠長(經理),由主管局(總公司)、公司的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縣(市)、區及所屬部門任命的廠長(經理),由縣(市)、區審計局審計,或組織企業主管部門審計。市審計局通過抽查,糾正不恰當的審計結論。
經審計發現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嚴重損失浪費,嚴重侵占國家資財等問題,按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處理。第五條 幹部主管部門應在廠長(經理)任職期滿或離任前壹個月向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委托書。承擔審計的部門應在審計終了後十五日內作出審計報告,並分別送達委托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和被審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和縣(市)、區負責審計的,要將審計報告抄送市審計局。第六條 被審計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或人員,要積報協助對企業廠長(經理)的審計工作,如實提供企業財產、物資、付權、債務情況,似及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其它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設置障礙。第七條 審計部門形成的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者的意見,並允許對報告提出修改意見或提議復審。第八條 審計人員要遵守《審計人員守則》,撤法行使審計監督權,要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做到審計評價客觀公正,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第九條 集體企業的廠長(經理)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院長(所長)的離任審計工作,參照本辦法施行。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