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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比賽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壹條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第二條 球場尺寸
壹、球場是壹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制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註),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制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o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制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壹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鐘和計秒表
(1)提供比賽計時鐘和計秒表各壹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鐘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壹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表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鐘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麽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壹個同步的副鐘。每壹個同步的副鐘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余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鐘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壹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鐘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鐘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鐘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壹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鐘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壹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壹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註意);
(2)壹種是30秒鐘計時員信號(30秒鐘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壹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準,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誌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誌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誌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誌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誌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誌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準備兩個全隊犯規標誌: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臺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壹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鐘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第三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 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壹、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壹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各壹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壹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臺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壹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 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壹、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準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壹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余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臺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 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壹、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準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壹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壹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鐘),裁判員要:
壹、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余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壹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征求意見,並聽取記錄臺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麽,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壹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 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壹、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壹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臺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壹、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 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壹、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壹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壹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壹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壹致的標誌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誌:
(1)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壹瞬間,要在記錄臺靠近該隊球隊席的壹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誌;
(2)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 某隊壹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壹瞬間,要在記錄臺靠近該隊球隊席的壹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誌;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鐘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註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鐘,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臺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籃球規則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壹、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註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鐘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表,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鐘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壹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
籃球規則第11條 30秒鐘計時員的職責30秒鐘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計時鐘)。
第四章 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壹、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或競賽中壹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壹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壹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壹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壹、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壹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壹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壹顏色的短褲,但不壹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壹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壹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制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隨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制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制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壹、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幹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壹套淺色(最好白色),壹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壹致的單壹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壹致的單壹色或多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壹、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
二、隊長因任壹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壹、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壹、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二、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壹可與記錄臺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鐘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臺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第五章 時間通則
第16條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壹、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鐘;
二、四節,每節12分鐘。第壹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鐘;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鐘或15分鐘: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壹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壹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鐘
壹、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鐘: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鐘:
1、在半時或壹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鐘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 30秒鐘規則
壹、當壹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30秒鐘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30秒鐘內未投籃,要發出30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
1、壹名隊員在場上壹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30秒鐘裝置。
2、壹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30秒周期開始時,30秒鐘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於非控制球隊隊員的行為,將判給控制球隊壹個新的30秒周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30秒周期。
4、下列情況停止30秒鐘裝置,但不重新設定30秒周期:
(1)球出界,由原控制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制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於控制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擲界外球後,壹旦該隊隊員獲得控制球時,30秒鐘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壹個新的30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壹個新的30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30秒鐘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壹、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入球籃,則投中得分;
二、如果球被任壹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三、如果球有機會進入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壹、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鐘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準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壹決勝期內準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準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壹決勝期內準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壹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信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臺報告壹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信號。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壹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只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 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然後記錄員發出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壹次或僅有壹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壹個比賽的鐘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 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壹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 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壹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鐘)做好比賽的準備;
(2)受傷隊員盡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2分鐘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鐘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 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註意的:
壹、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壹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壹、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壹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壹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1)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鐘)參加比賽,或者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鐘內被替換出場,如傷勢妨礙在1分鐘內被替換,也必須盡快換下。
(2)然而,受傷隊員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鐘之內恢復了,他可以繼續留在場上參加比賽,但必須:
(1)要登記該隊壹次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2)該隊不得獲得壹次“正常”暫停那樣“完整的”60秒,並且比賽要盡快重新開始。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1)他的傷勢使他在1分鐘內不能繼續比賽;
(2)該隊沒有任何剩余的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壹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