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後戶口遷移辦法:
壹、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
落實工作單位的,應當將戶口從學校遷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憑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出具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戶口不在學校的畢業生:
落實工作單位的,憑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受理證明,可直接將戶口從原籍遷入工作單位所在地。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憑就業登記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受理證明直接辦理戶口登記證,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不需要出具登記證。
三、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
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公安機關憑畢業生畢業證書和《戶籍證明》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四、普通高校畢業生:
畢業離校時,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暫緩就業2年。臨時就業畢業生的戶口可留在學校2年。畢業生在中止就業期間落實工作單位的,公安機關憑省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暫停就業期滿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可按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回原居住地。
五、戶口在學校的原農業戶口畢業生:
請求將戶口遷回原籍,請求恢復農業戶口性質的,可以辦理。為妥善處理“非轉農”後的問題,應事先征求申請“農業戶口”所在鄉鎮或村委會的意見。六、入學時未辦理“農轉非”手續的畢業生:
工作單位落實後,戶口遷出時,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在辦理“農民轉非”手續後,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出。
七、戶口在本省的學校畢業生:
工作未落實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父母戶口已遷入省內其他地區的,可直接將戶口遷入父母戶籍所在地;父母壹方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畢業生戶籍仍應遷回原居住地。
八、已領取《遷移證》將戶口遷回原籍的畢業生:
因故未辦理居留手續,經遷入地公安機關詢問情況後,憑原《遷移證》恢復戶口;已領取《遷移證》將戶口遷入異地,但因故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城市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