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比特幣定義為大宗商品,與黃金原油小麥的歸類壹樣。(鳳凰財經《比特幣被正式歸為大宗商品 接受CFTC監管》)
② 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禁止金融機構介入比特幣,但同時認為:
“比特幣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壹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③ 美國紐約金融管理局(NYDFS)頒布BitLicense(比特幣許可證),對開展比特幣金融交易的企業實行監管。(網易新聞《紐約推出BitLicense比特幣執照最終版本》)
④ 《人民日報》在《電子貨幣監管提上日程》(2015年10月13日22版)中亦表達了類似的監管觀點:
“雖然諸多虛擬貨幣都沒有距離真正的貨幣屬性更近,但在相對穩健的發展路徑上,通過對以支付清算為核心的貨幣功能發掘,卻有助於探索真正的電子貨幣創新。不過,創新的腳步後面要有緊跟而來的監管。”
雖然目前中國政府對比特幣並未開始監管,但是態度已經從“無視”和“敵視”轉變為“關註”。
⑤ 英國海關稅務總署(HMRC)認為比特幣是壹種貨幣,對比特幣交易免征增值稅。但瑞典和德國等國家政府則壹直都認為,比特幣應該作為壹種商品來加以對待。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最終作出裁決,認為比特幣應作為貨幣加以對待,而不是被視為壹種商品,交易比特幣不必像交易商品壹樣繳納增值稅。(騰訊新聞《歐洲法院裁定比特幣是壹種貨幣而非商品》)
因此,比特幣不是被政府禁止的非法品,而是壹種政府認可的合法商品和投資品,甚至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