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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流失的監督機構

以政府主導經營國有資產,既是中國傳統經濟體制的顯著特征,也是改革以來延續至今尚未從根本上轉變的經營模式。國有企業改革遇到的各種困難大多與政府主導經營有關,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內。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範要求,國有資產的經營必須是立法主導,徹底改變以政代法的狀態。

國有資產立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壹直設有財經委員會,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中設立的負責處理國民經濟事務的組織。財經委員會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國民經濟管理監督權力的具體體現,是人民代表對政府經濟工作實施專門審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財經委員會並不能起到國有資產經營的主導作用,它不論是對國有資產,還是對非國有資產,壹概不涉及具體的經營問題,它只是對國家的包括各種經濟成份在內的總和的宏觀經濟運行作出至高權力的監控。整體經營國有資產的立法主導作用必須由專設的國有資產委員會承擔,也就是說,涉及資產的經營,就需要在財經委員會之外再另設委員會,國有資產經營是關系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樣需要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委員會。國有資產委員會不同於財經委員會,雖然要同設在人大常委會中,但作為尚未設立的機構,國有資產委員會具有財經委員會不可取代的新的職能。

1.財經委員會的工作範圍是全社會,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僅限於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全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全社會經濟的運行與國有經濟的運行卻有不同之處。這種由範圍不同引起的運行不同,根源於範圍內構成的差異。首先,國有經濟主要分布於工商界,很少有農業生產的成份,而農業經濟作為全社會經濟的基礎是與國有經濟相關聯又運行於國有經濟之外。全社會的經濟運行是完整的,而範圍相對小的國有經濟的運行大體只可視為農業基礎之上的運行。因此,由於工作範圍並不壹致,國有資產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就形成了各自的職責,二者之間有聯系,但更有區別。其次,全社會的範圍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由此決定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突出公有制性質的經營要求,而財經委員會的工作則不區分所有制性質,只單純考慮運行控制問題。再次,國有經濟是國家所有權在位的經濟,而全社會的範圍內還包括國家不具有所有權的經濟。這樣範圍的不同,導致了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權在位的性質,而財經委員會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其工作範圍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二者工作性質的不同,財經委員會雖然工作範圍廣泛,但卻不能以國有經濟的性質要求決定工作性質。

2.財經委員會對國有經濟只實施外部監控,而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是國有資產經營的內部組成部分。國有經濟包括在國民經濟範圍內決定國有經濟也是財經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對象,但是,同其他經濟成份壹樣,財經委員會都是從經濟成份的外部對其控制或制約,從不進入經濟成份的內部,即使國有經濟的所有權是為國家掌握的,也不體現在財經委員會的工作中,該委員會只有外部控制的權力與責任。相反,國有資產委員會直接承擔國有資產整體經營責任,它對國有經濟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內部性的。國有資產委員會不負責非國有經濟問題的任何壹點,它只是將工作的對象確定在國家握有所有權的國有經濟上。

3.財經委員會工作職能主要是審查國民經濟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實監控責任;而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對整體國有資產的經營加以研究,負有立法的責任,負有起主導經營作用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直接關系到整體國有資產經營的效果。審查工作壹般是根據既定原則來做的,並不壹定要以詳盡的研究為基礎,有原則的明確並有準確的對照原則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審查結論。國有資產的整體經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作大量的詳盡的科學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做好經營的主導工作。所以,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工作,與國有資產委員會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範圍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也是有層次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