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物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來自環境
壹方面,自然界的萬物有機地結合在壹起,形成壹個具有健全進化能力的和諧統壹體;另壹方面,女神蓋亞(古希臘神話中的大地女神)的恩典造福萬物,萬物作為這個共同體的壹員而存在和發展。人類作為其中之壹,在自然選擇的自然競爭中脫穎而出。他們在自身理性的指導下不斷認識世界,同時也開始了征服、控制和占領世界的過程。人們假裝是世界的主人,把自然視為自己的。特別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的征服運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隨之而來的災難卻層出不窮。大自然給了我們幾個響亮的耳光,他希望理性的人類反思自己的所作所為。無論人類的力量有多大,都超越了創造人類的自然的力量(否則能量不會守恒)。他要求人類低下傲慢的頭顱,作為壹個謙卑的人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然物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所謂法律關系主體,就是法律關系中某些權利的持有人和某些義務的承擔者。在人類的法律體系中,談到主體,我們自然會想到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各種沒有法人資格的組織,當然,國家是不可或缺的。除了真正的自然人之外,所謂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是法律擬制。其中,法人的法人資格是以其財產為基礎的。可以說,沒有它,它就沒有個性。因此,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它將破產並從其戶口本(工商登記)中消失(法律術語稱為註銷)。對於壹些基金和財團來說,裏面連壹個人(自然人)都沒有,合法成為人的是壹筆錢。可見,在壹定意義上,財產可以成為人類法律關系的主體。那麽自然的東西呢?如果壹只鳥起訴壹個人或壹家公司,如果壹只小貓或小狗可以繼承遺產,如果壹只猴子可以納稅,妳肯定會認為這是壹個寓言和荒謬的。為什麽?因為在我們的觀念中,法律是用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而包括動植物在內的事物壹直都是法律關系的對象。然而,事實並非完全如此。在美國,也發生過這樣荒唐的事情。盡管在社會和學術界壹直存在不斷的討論和爭議,但在大自然壹再大聲扇傲慢的人類耳光後,壹些先進人士已經開始反思自然物是否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中國古代哲學中,自然觀、認識論、人生觀和倫理觀始終是壹體的。中國古代倫理道德具有濃厚的自然和環境色彩,如天人合壹、天人相應、天人合壹、道法自然等都蘊含著濃厚的生態倫理思想。不同的是,幾千年來西方倫理學中很少有環境思想。他們強調精神上的提升,重視世界的另壹面,輕視現實世界。自近代工業革命以來,科學技術的發展使西方人有了征服自然和萬物的野心,隨之而來的環境問題引起了人們的反思。同時,由於科學技術的宏觀發展,環境科學揭示了人類對生態系統的影響以及環境汙染和自然資源破壞給人類和所有生命形式帶來危機的根源。西方人開始思考人類與自然環境、地球和宇宙的關系,相應地,出現了以自然固有權利為價值觀的環境倫理和生態倫理。傳統上,人們的思想中壹直存在著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類優於其他低等生物,擁有動植物所不具備的智慧和靈性,是上帝的寵兒、世界的主宰和宇宙的中心。所有人的思維和行為都建立在人類中心主義的基礎上。壹般來說,人們從人類社會的經濟利用角度考慮環境的價值,自然事物是多種多樣的。所謂所有權,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力,自然物在人們的價值體系中只是客體主體可以自由操縱的對象。可以說,面對人類的征服,自然物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在以人類利益為標準的倫理觀念指導下,人類以至高無上的人自居,試圖以自己的意誌控制和改造自然。由此產生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現代所謂的環境法。在西方,起源於羅馬法的法律體系中,其發達的民法體系中的物權法是專門規範人們如何占有和控制各種事物的法律,所有自然事物在人們眼中都只是財富。中國古代法律中沒有像西方那樣精密的民法體系,但在世界各地,難道都是王道之地嗎?在陸地的岸邊,自然物的地位真的基本相同嗎?中外古代法律中關於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內容只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環境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恩格斯曾經有壹個經典論點,我們不應該過於陶醉於我們對自然的勝利。每壹次這樣的勝利,大自然都會對我們進行報復。每壹次勝利在第壹步確實達到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在第二步和第三步中卻產生了完全不同和意想不到的效果,第壹個結果經常被取消。美索不達米亞、希臘、小亞細亞等地的居民為了獲得耕地,砍伐了所有的森林,但他們做夢也想不到今天這些地方已經變得荒蕪。自現代工業革命以來,隨著人類征服的進展,自然的報復加劇了。工業化、城市化、人口爆炸、資源消耗和科技濫用導致了無盡的苦果。人們在咀嚼苦澀的同時,也在不斷意識到自然自有其意誌。在自然意誌面前,人類的力量總是那麽弱小。事實證明,無論人類多麽強大,都無法跳出大自然的詛咒。人只是自然世界的壹部分。因此,現代倫理學家頭腦中的思想也在轉向,動物權利、自然權利和人類對環境的責任等概念逐漸出現。幾千年的傳統人文觀受到挑戰,出現了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的新環境倫理觀。西方環境倫理學先驅埃彭斯在1994年的論文《人與動物的倫理關系》中討論了人類中心主義假說,並對《基督教創世紀》中描述的人類征服地球進行了批判。被現代美國人稱為環境倫理學之父的利奧波德在其著作《沙湘年鑒》中提出了土地倫理思想。他指出,個人是由各種相互作用的部分組成的社區的壹員,土地倫理就是要把人類在社區中的地位從征服者的角色轉變為這個社區的平等成員。現代環境倫理學家R.F .納什在《自然的權利》中指出,倫理學應該從自然是人類專有財產的觀念轉變過來,其關註範圍應該擴展到動物、植物和巖石,然後擴展到壹般的自然或環境。倫理權利也應該從僅限於人類的自然權利發展到構成自然要素的權利或所有自然的權利。他認為,人類的倫理思想始於《創世紀》中人類對植物和動物的支配地位,並通過人類思想發展的歷史進程,在所有生物(人類、動物、植物和無生命物體)之間形成了平等的環境倫理思想。盡管這些想法仍然存在壹些局限性和引起的爭議,但它們無疑對人們的觀念和行為產生了巨大的震撼和影響。近代以來,環境主義和綠色主義運動蓬勃發展,各國環境立法逐漸受到重視並不斷發展和完善。從18世紀中期到20世紀初,公共衛生和自然資源保護是主要任務;20世紀初至20世紀60年代,汙染防治和生活環境保護是主要任務;20世紀70年代後,開始走向全方位的環境保護,即綜合環境立法。此外,環境立法日益國際化。聯合國和其他專門的國際環境組織在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國越來越多地從全人類和整個地球的高度認識到環境問題。在國際法中,不嚴重損害人類環境的規範已經上升到國際強制法的高度。當然,到目前為止,自然物仍然很難成為人類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關系主體,但這並不意味著不會有所突破。當壹些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鳥的生存環境時,鳥可以將其告上法庭討回公道嗎?當孤獨無助的老人和壹只可愛的小狗壹起度過晚年時,他能把遺產留給小狗嗎?壹只幹癟的猴子可以很好地完成主人交付的工作,而不必雇用另壹個勞動力。猴子需要交稅嗎?在美國發生的荒唐事件中,確實有寵物繼承遺產的例子,稅務局也確實試圖對壹只幹猴子征稅,這只鳥的訴訟也確實上了法庭。特別是小鳥的訴訟引起了很大反響。有人說,孩子不是魚,鳥既沒有能力也沒有行為能力。誰將在這場訴訟中代表這只鳥?有人說這都是壹群陰險的巫師(律師)為自己賺錢的把戲。事實上,如果我們想通過自然事物的無趣能力和行為能力來質疑它們的正確能力,我們可以進行壹個不人道但壹致的類比。至少是生物的自然事物與完全喪失意義和行為能力的植物人和精神病人之間的本質區別是什麽?更重要的是,自然物作為自然界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維護整個自然界自我協調和自我進化能力的應有權利,這與整個人類的根本利益是壹致的。僅從訴訟和法律技術的角度來反對自然物的權利是站不住腳的。無能之人的權利可以被代表,但自然物的權利為什麽不可以呢?如果我們堅持問兒童是否是魚,恐怕許多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也會被動地動搖。此外,基於利益的壹致性,任何關心環境保護和熱心公益的人都可以對自然物主張權利。這可能與公益訴訟具有相同的效果,但它有更深刻和冠冕堂皇的理由,可以刺激那些傲慢和貪婪的人的頭腦。另外,有必要擔心律師會變成陰險的巫師嗎?主張鳥類權利的賠償可以用於鳥類的生活,以凈化空氣,控制汙水,種植綠樹和草地等等。從中受益的不僅僅是鳥類。鳥兒的歌唱不會給妳帶來甜美的微笑嗎?鳥兒歌唱和人類進食之間並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當我們的法律達到這種程度時,也許我們可以說:這真是壹個文明社會,不僅是人類的,也是自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