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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玩遊戲充值的錢可以要求遊戲公司返還。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經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在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釋稱,未成年人通過充值或“打賞”消費的款項不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支付行為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後才能生效。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拒絕追認的,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擴展數據

未成年人通過遊戲平臺充值、購買虛擬物品行為解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19條、第20條、第144條的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於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來說,可以確認的是,他們的遊戲充值行為並非純粹的盈利行為。同時,無論是根據壹般公眾的理解還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都應認為其大額充值與其年齡和判斷能力不相適應。未經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和追認,可以主張遊戲平臺退還充值款項。

值得註意的是,法定監護人主張平臺退款時,最好提供充值行為系未成年人所為的初步證據,避免遊戲平臺主張充值行為非未成年人所為。

結合目前的網絡技術,確實很難要求平臺規範未成年人的遊戲充值行為。因此,建議家長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監督,避免類似行為發生。

中國新聞網-財經中心-財經頻道-12歲兒童手機遊戲充值超6543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