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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審計評價依據有哪些?

審計評價前,應編制評價工作底稿,進行總結,為審計評價做準備。[1]

1.定量評價

量化評價是將審計查證獲得的可靠數據與經濟責任目標(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行業標準進行比較分析,客觀反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2.定性評價

定性評價是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評價。其中,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如何遵循相關會計準則,會計信息如何符合實際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程度;有效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實現程度。

3.綜合評價法

綜合評價要求綜合運用上述兩種評價方法,綜合分析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財務收支、重大經濟決策等問題,以及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和問題,以及所在企業的經營發展、資產運營、重大經濟決策等情況,客觀反映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內容:

1.評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1]

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是法人的主要經濟責任,是審計檢查的基礎,也是審計評價的內容之壹。只有明確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審計評價才能有效、可靠、可信。

2 .評價各種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看其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壹切經濟活動都必須置於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單位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責任和法律責任。他們不僅要評價錢花得好不好,還要評價經濟活動有沒有違規違紀。

3.評價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

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是衡量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量化指標,尤其是在國企改制過程中。因隨意決策、盲目投資或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於財務管理問題,主要是幫助規範,並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

4 .評價領導幹部重大經濟決策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效率性。

領導幹部的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關系到廉政建設。壹些錯誤的背後,往往隱藏著領導幹部對權力的濫用。因此,對領導幹部具體決策行為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5.評價領導幹部是否有短期行為。

要看其經濟決策是否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是否兼顧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是否兼顧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不這樣做是短期行為。

審計和評價企業經濟責任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2)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4)重大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決策、資金來源、工程招標和工程效益。

(5)長期投資決策、管理和投資收益。

(6)重大融資、擔保決策和資金使用效率。

(七)任期內企業改制、國有產權轉讓、重大資產處置、呆賬核銷等決策。

(8)大宗和大宗材料采購。

(9)環境保護和企業投資。

(10)是否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

(11)企業* * *員工遵守廉潔從業相關規定的情況。

(12)其他需要評估的問題。

原則:

(壹)客觀性原則[2]

客觀性原則,即審計人員要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根據事物的本來面目來說明問題,使審計評價的依據和結論建立在壹切事實的基礎上。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必須反映審計什麽、審計到什麽程度,決不能以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未經證實的材料作為評價依據。

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重大。為了避免矛盾,他們幹脆不寫審計意見,也不對審計報告做任何結論性意見。有的審核員幹脆什麽都評估,喜歡什麽就寫什麽,需要什麽就寫什麽。他們只看到論文的成績,看不到責任。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不評價或不負責任地評價都是違背客觀性原則的。

為履行客觀性原則,審計人員應首先對已確認的事項進行核實,並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使相關數據能夠反映經濟活動的真實面目。要想真實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凈利潤和凈資產,必須對相關項目進行適當調整,不要簡單照搬企業會計報表中的數字。

要實現客觀性原則,就必須以適用的法律法規作為衡量認定事項的標準。歷史地看問題,要聯系問題發生時的政策法規和社會環境,堅持綜合的觀點,用分裂的觀點從正反兩方面分析問題。不能用壹般的標準去衡量特殊場合的個別情況,也不能用現在的政策和現有的標準去評判過去事件的對錯。

要貫徹客觀原則,用標準對比事實,做出恰當的結論。結論性意見必須以確鑿的事實為依據,內容準確,措詞恰當,言簡意賅,不得空談。對於依據不足、性質不清或者政策法規不明確的事項,只能擺事實,提出結論性意見。在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時,壹定要區分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否則就是不負責任。責任界定是審計評價的核心內容。壹定要實事求是,寫出應該有的東西,不應該誇大或縮小。由於審計職責、審計方法和條件的限制,或者由於被審計單位的原因,對尚未識別或尚未完全識別的問題可以保留意見,壹般不提出結論性意見。所有有結論性意見的事項必須內容翔實,事實清楚,依據準確,有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

(二)重要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過程中,應貫徹重要性原則,以實現審計目標,節約審計資源。在審計評價中,應貫徹重要性原則,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面面俱到。

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僅限於經濟責任。另外,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沒有責任也沒有權力做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以經濟責任為重點。

首先,要明確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責任範圍。根據單位* * *的職責,* * *代表單位行使權力,進行行政、經濟、民事和管理活動。同時作為壹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負責本單位的壹切生產經營管理和經營活動。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 *的責任範圍就是* * * *的權限範圍。

其次,要了解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經濟責任審計的立足點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無論是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審計,還是對領導幹部個人的審計,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認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審計人員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評價,最終要落實到被審計領導幹部對本單位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上。

最後,壹定要突出評價的重點。對履行經濟責任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必須進行評價,對履行經濟責任無重大影響的事項可以少評價或不評價。所以壹定要根據事情的性質和金額來選擇評價的重點。經濟責任事項影響被審計領導幹部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應當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反映的經濟責任數額巨大的,也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經濟責任事項涉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或者廉政規定的,應當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三)審慎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持穩健謹慎的態度,對審計未涉及的問題、證據不足的問題、非審計範圍的問題、責任不清的問題和評價依據不清的問題,不應進行評價。

所謂審計未涉及的問題,壹般是指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所謂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特定事項,是指特定事項是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並未涉及。例如,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時,只從被審計單位的工作總結或被審計單位的述職報告中獲取證據,而不對相關會計資料進行檢查核實。這個案例說明“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是壹個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從述職報告中獲得的數據並沒有與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核實,也就是說審計過程中並沒有涉及到該審計事項。

審計證據證明被審計事項的證明力不足。例如,壹份審計報告反映,被審計單位在離任時因業務招待在某酒店發生長期未結算的餐飲費用5萬余元,但該經濟事項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賬簿中未發現(因是某酒店的信貸業務,未開具業務發票進行結算)。審計報告反映審計事項,只有審計座談會紀要顯示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來自群眾,是口頭證據。因為口頭證據往往與提供者的個人觀點、意見、感覺和傾向混在壹起,所以它的證明力較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應指示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人員將長期未結算的業務招待餐費結算到會計賬戶,審計人員將進壹步收集證據,提取審計簽證單。

審計證據不足,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明材料不能成立,審計工作沒有完全到位。因此,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必須在審計評價前補充證據。由於某種原因,確實無法補充證據,不如不做評價就放棄。

所謂非審計事項,是指不屬於審計範圍,審計人員無法從會計數據、統計數據等經濟數據中獲取證據的事項。

遵循審慎原則,評價語言必須準確規範,禁止使用難以理解、產生錯覺的語句,盡量減少主觀評論,避免粉飾語言。對於財政收支的評價,在真實性方面,壹般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合法性方面,壹般用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效率方面,壹般為好、良、差;內控制度方面,總體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不完善有效。絕不使用“本次審計未發現嚴重經濟問題”等表述。

觀點: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後,根據審計結果和評價原則,圍繞評價內容和指標,采用綜合評價法,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公布審計評價意見。要實事求是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明確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應承擔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1]

問題和對策: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縣級及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成員任期內經濟責任的評價,即領導幹部對其任職期間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承擔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壹項重要的工作,而在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3]

壹、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的統壹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具體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雖然《縣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 * *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規定仍然過於寬泛和籠統,不便於實際操作。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不完善,使得不同的審計人員面對同壹問題,可能做出不同的審計評價,影響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審計的權威性。

第二,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的多樣性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主體任期內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在實踐中,很難區分這兩種責任。由於區分和評價領導幹部的直接責任需要界定個人責任,因此界定個人責任往往涉及歷史與現實、主觀與客觀、獨立與集體決策、社會經濟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事實上,“壹把手”作為經濟責任主體,對單位的事務管理和經濟決策很少說了算,大多是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很難找到界定領導幹部個人經濟責任的依據,也很難量化領導幹部的個人經濟責任。

三、經濟責任審計期限的歸屬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要求審計人員正確劃分領導幹部任期內和非任期內的責任。只有正確界定領導幹部的責任期,才能正確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但在實際操作中,這個定義也很難。由於單位持續的經濟活動和會計核算以及權責發生制會計方法,前期的責任可能延續到本期,本期的責任可能遞延到下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經濟責任過於簡單化和片面化,勢必影響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方法的局限性

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涉及被審計單位,也涉及領導個人。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的最大區別在於,單位的經濟活動基本上都記錄在特定的載體上,如會計數據、統計數據、會議紀要等。,易於驗證;而個人的經濟活動是沒有根據的,尤其是社會關註的領導幹部貪汙受賄、營私舞弊、奢靡之風等經濟問題,壹般很難從單位的會計賬簿上發現。即使發現了線索,沒有相關執法部門的技術手段和強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依靠現階段薄弱的審計執法手段也是無能為力的。由於審計方法的局限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難準確評價領導幹部的個人廉潔自律情況。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了解決審計評價問題的對策。

(壹)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堅持的原則

1.穩健原則。審計評價的內容和範圍僅限於領導幹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絕不能進行超出審計範圍的審計評價。同時,壹定要抱著謹慎負責的態度,盡量用審計出來的數字來評論,用實事求是的方法。

2.客觀性原則。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和評價,應以客觀實際的經濟事件為依據,不應受主觀觀念的支配。評價妳堅持審計的東西,評價它是什麽,不誇大也不縮小事實。

3.全面性原則。在我們的審計評價中,要充分尊重客觀事實,全面分析審計發現的問題,避免以偏概全,不能以單壹事實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範圍和內容把握

根據《縣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定義,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範圍只能是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及其他相關經濟問題。需要強調的是,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為中心,審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範圍應當與“黨政領導幹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相壹致。也就是說,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不應承擔經濟責任的,不應列為審計評價範圍。

從審計內容的角度來說吧。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依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評價。要結合審計結果,對經濟責任人任期內執行財經法規、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使用效率等情況進行評價。

(三)建立統壹的定量和定性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量化指標是指可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和相對數,如預算、決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用數值直接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領導幹部遵守財經法紀、廉潔自律的情況,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的運行情況以及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中發揮的作用等。定性指標也要賦予壹定的權重,使之定量化,避免評價中的隨意性或泛化。

(四)準確把握經濟責任的本質。

我們做審計評價,要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看問題。壹方面要考慮到當時的國家政策因素和整個社會大氣候的影響,不能用現在的標準去衡量過去在特定客觀環境下發生的事情;另壹方面,在評價中要註意區分經濟責任的因果關系,看是否與領導幹部任期內可以單獨體現的經濟責任有關,不要將壹些超出領導幹部範圍的經濟事項與其任期經濟責任掛鉤。

(五)正確界定經濟責任的邊界。

1.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之間的界限。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期內行使經濟權力,直接組織實施、控制、指使、操縱、決策、下達和幹預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管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因個人主觀原因、管理不善或放縱他人,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的違反財經紀律等經濟犯罪和經濟事項的責任。

2.劃清領導幹部任期內和非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前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不能視為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

3.劃清集體決策和個人決策的界限。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該是集體的責任,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該是領導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