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人民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預算的審查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人民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每年確定對若幹個部門(以下簡稱被確定部門)的部門預算、決算進行重點審查監督。第五條 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預算收支平衡的原則。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報告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審查批準的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第七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並於下壹預算年度開始前將下壹年度預算草案編制完畢。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當年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當年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第九條 當年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編制的依據和指導思想及說明;
(三)壹般預算收支表、基金預算收支表、上級返還補助收支表、下級上解收入表、本級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支出表及相關的說明材料;
(四)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部門預算草案及說明;
(五)對被確定部門的部門預算草案進行重點審查所需的材料;
(六)初步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在初步審查前,應當對本級預算草案編制和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解,並自收到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後及時召開會議,對預算草案及其部門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將采納初步審查意見的情況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通報。
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對預算草案及其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第十壹條 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政策。
(二)預算收入增長是否與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相協調。
(三)部門預算是否綜合了預算內資金及預算外資金,是否編制到項目;已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是否編制了政府采購預算。
(四)預算支出結構的合理性、合法性;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情況;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
(五)預算安排是否真實、完整,應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隱瞞、少列收入的情況;預算支出是否堅持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是否保證了政府公***支出基本需要,有無虛列預算支出。
(六)上壹年度結余是否用於本年度預算安排支出。
(七)編制預算時可確定的上級財政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預算。
(八)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各項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