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州級首長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國家軍委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從1993開始,除了很短的時間,政治局常委(PSC)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央軍委五大機構(五大領導機構)中兼任職務。
擴展數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只規定了常委會委員長主持常委會的會議和工作。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工作。受主席委托,副主席可以行使主席的部分職權。
二、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委員長會議的職權主要體現在: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2、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處理常委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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