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師因病去世的撫恤金為去世前20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學校屬於非管理類院校。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及有關規定,從即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因公死亡的,發給本人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死亡前20個月發給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支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養老金發放標準:
1.遺屬津貼標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確定;
2、退休教師的喪葬費壹般由教師所在單位確定,而撫恤金壹般根據教師死亡的性質確定;
3.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金、壹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組成。
4.喪葬津貼。喪葬補助費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所在地的標準;
5.壹次性撫恤金;
(1)壹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教師死亡的性質確定。教師因病死亡的,按照教師死亡時的工資10個月支付;教師因公犧牲的,按照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支付;被批準為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工資發放;
(2)壹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庭成員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放,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放。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教師去世後,如果遺屬生活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大困難多補貼、小困難少補貼、無困難不補貼”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貼;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壹般以維持當地人民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應當在各自區域實施該標準;
(3)遺屬津貼按遺屬津貼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享受養老金的條件:
1,死者直系親屬;
2.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的支持。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綜上所述,退休教師的喪葬費根據每個省的標準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固定支付的。退休教師屬於事業編制,喪葬費標準通常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通常情況下,原單位可以在同壹個月向他們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