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到處都能聽到強拆這個詞,那麽什麽是強拆呢?青島拆遷有什麽規定?讓我們壹起來看看。
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不履行生效的搬遷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被拆遷人通過仲裁、訴訟或者申請行政機關裁決等方式取得法律強制效力,迫使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的活動。
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拒絕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強制拆遷的規定有三種情形:壹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決定被拆遷人應當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拆遷裁定。二是拆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作出相應判決並強制執行。第三,拆遷人申請行政機關裁決。被拆遷人或者出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強制拆除。前兩種情況下的強制拆遷屬於司法強制程序,第三種情況屬於本文要討論的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現實生活中行政強制拆遷使用過度,適用範圍和程序極不規範,極易引發糾紛和爭議。我認為,過多適用行政強制拆遷是不正常的:壹方面,大量本應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被行政手段解決,削弱了司法職能,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壓力。另壹方面,行政強制的不合理適用增加了腐敗和投機行為,容易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行政強制拆遷的研究,明確其適用條件和範圍,以便在立法和執法中進行細微的制度設計,防止現實生活中以行政權力為借口侵犯私人利益。
青島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法令號。青島市人民政府141
第壹
為了加快城鎮化建設,規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範圍內,因城中村整體改造、土地儲備等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拆遷補償),適用本規定。
文章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征地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地拆遷補償由拆遷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應當以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到戶確認,被征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實行到戶補償。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建築面積的確定,應當以依法頒發的房產證或者批準建房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的形式。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地區普通住宅商品房銷售均價和房屋建築面積結算拆遷補償款。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於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拆遷補償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房屋建築面積結算。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和房屋建築面積乘以系數0.5確定的面積,為被拆遷人結算房屋改善費。
拆除住宅房屋並實施房屋補償時,應當將貨幣補償結算的拆遷補償和房屋改善費總額用於向被拆遷人提供同等價格的房屋。房屋價格與拆遷補償總額和房屋改善費有差額的,差額部分予以結算。
第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房屋建築面積結算拆遷補償款,拆遷補償款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補償按照貨幣補償結算方式向被拆遷人提供相當價格的房屋。房價與拆遷補償款有差額的,差額部分予以結算。
第十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逾期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在批準期限內拆除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築時不規定補償的除外。
第十壹條
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房屋已竣工的,給予房屋補償。拆遷公告或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遷人應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約定。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當事人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壹)被拆遷人、拆遷承包人和被拆遷人的情況;被拆遷房屋的地址和建築面積;(三)補償方式;(四)貨幣補償的內容:拆遷補償費和房屋改善費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五)房屋補償內容:被補償房屋的地址、門牌號、戶型、建築面積和交付時間、被補償房屋的價格、差額支付方式和時間、房屋權屬及辦理程序;搬遷時間和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方式;八、其他協議。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後,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其中,住宅房屋按每戶400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計算。
第十四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給予壹次性停業補助費。對被拆遷人發放經營補貼的,不再發放臨時過渡補貼。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任何壹方均可向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執行裁決的,由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方案按規定經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準後實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納入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嶗山區、城陽區和黃島區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