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上明確提到已申請財產保全,保全期限為壹年,法院對該銀行賬戶資金凍結期限也為壹年,是合理的。
對銀行賬戶進行保全,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就是凍結賬戶資金,凍結期限於保全期限應當是壹致的,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所以法院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擴展資料:
民事裁定書的種類有:
按照法律不同的規定可以分為:準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準許復議的民事裁定書等。
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為:第壹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壹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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