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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教育制度監督與監督責任的監督執紀問責中的監督有什麽區別

壹、關於監督、執紀、問責的概念和內涵

1. 監督:據《辭海》解釋,監督為監察、督促。該詞最早見於範曄所著《後漢書·荀彧傳》。曹操極力主張由荀彧擔任監軍壹職,他在上奏給漢獻帝的奏章裏有這樣壹句:“臣聞古之遣將,上設監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嚴國命,謀而鮮過者也。”意思是,古代派兵遣將時壹般任命監軍壹職,以便莊重地執行國家使命,避免和減少過錯,起到監察督促的作用。《說文解字》將“監”解釋為“臨下也”,從上往下看,將“督”解釋為“察也”,即察視的意思,大意是對派出打仗的軍官是否嚴格執行皇帝的命令進行監察和督促。由此可見,此前我國就已有了“監督”壹詞,並且它明確有著監察督促的含義。監督是根據壹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法律和紀律等賦予的權力和手段,對特定組織或個人行為擁有權力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活動。黨章對紀律檢查機關的地位、設置和任務作了明確規定。《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五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2. 執紀:是指黨組織和行政監察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黨紀規定,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法律、法規、政策、道德規範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行為。不同歷史時期黨的紀律的內容和紀委的職責不盡相同,但有壹條始終未變,就是嚴明黨的紀律,查處腐敗行為,維護黨的集中統壹。

3. 問責:顧名思義就是追問責任。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以及對行政行為的矯正自古有之,如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我國古代社會行政權力監督制度已蘊含現代行政的理念、淵源和形式,但囿於歷史條件、政治體制等因素,並沒有真正形成具有現代民主和法治意義的“責任政府”,作為現代吏治習慣的行政問責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在重大責任事故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建立了許多責任追究制度。2003年“非典”以後,我國行政問責制度建設明顯加快了步伐,相繼出臺了壹系列規定。本質上來講,問責是對公***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是責任政府的具體體現形式,最終目的在於保證公權力的運作始終遵循公***意誌的表達和公***利益的訴求。

二、監督、執紀、問責的區別與聯系

從區別來看,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 依據不同。監督依據《中國***產黨章程》、《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執紀依據《行政監察法》、《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問責依據《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等制度和《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

2. 對象範圍不同。監督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內部性,監督範圍只局限在中國***產黨內部,對黨外組織和個人不具有監督效力;監督對象是中國***產黨黨員和各級黨組織,只要是中國***產黨黨員,不論其年齡、身份、職務、工作如何,都屬於紀檢機關的監督對象,只要是隸屬於中國***產黨的組織,不論其單位性質、層次高低、人員構成如何,都屬於紀檢機關的監督對象。執紀對象包括所有黨員和公務人員。主要針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問責對象在《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可見,問責的對象主要是指負有領導和決策責任的領導幹部,不包括壹般黨員和公務人員。

3. 決定機關不同。執紀的決定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特有的程序作出。問責的決定機關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是承辦機關。壹般程序是,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由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

4. 內容不同。監督主要包括紀委協助同級黨委做好黨內監督的各項工作,具體包括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等。執紀主要是依法維護黨的政治紀律、依紀依法糾“四風”、依紀依法懲治腐敗、依紀依法開展行政監察。問責是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責任追究,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影響程度大小確定為壹般責任、重大責任和特別重大責任;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確定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5. 方式不同。監督方式主要有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執紀包括初核、立案、調查、審理、批準處分和執行處分等環節。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對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改組、解散。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問責方式壹般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在實踐中還有批評教育、書面檢查、崗位調整等。

6. 作用不同。監督主要是對黨員和黨的幹部采取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的原則,把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引導黨員和幹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遵紀守法,體現了保護、懲戒功能。執紀是為了維護紀律的嚴肅性,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的決議和行政機關的決定正確實施,維護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民主權利與合法權益。問責將有利於幹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推動工作落實。

從聯系來看,“監督執紀問責”三者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渾然壹體,監督是執紀和問責的前提,執紀和問責是監督的延伸。這三者體現了新形勢下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定位。

1. 監督是主線,貫穿於監督執紀問責始終。監督是最基本的職能,也是執紀問責的基礎,沒有有效的監督,就發現不了問題,執紀問責也將無從談起。落實監督責任是紀委必須擔負的重大政治責任,是保證黨委主體責任落到實處的客觀需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轉變監督理念、找準監督定位、突出監督重點、創新監督方式方法,把監督責任扛起來。

2. 執紀是核心,決定著紀檢監察工作的得失成敗。執紀是紀檢監察機關特有職權,是保證監督實效的重要手段。沒有執紀,只有監督,就沒有紀律約束力、懲戒力、震懾力,也失去了監督嚴肅性和權威性。必須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力度、堅決查糾不正之風,重點查處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形成有力震懾。

3. 問責是關鍵,守護住紀檢監察工作的最後壹道防線。問責和執紀相互補充、各自有所側重,執紀是對違反黨紀政紀的壹種處分,而問責是對責任缺失的壹種追究,是保證各項責任落實的有力手段。責任制實施十多年來,之所以偏軟且帶有形式化的傾向,關鍵就是沒有責任追究。實踐證明,只有嚴格問責,才能傳遞壓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切實將“兩個責任”落實在行動上。

三、對監督、執紀、問責的要求

近年來,隨著紀檢監察機關職能泛化、主業弱化、作用虛化越來越嚴重,監督、執紀、問責的權威效果都在明顯下降,造成“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現象。新形勢下,紀檢監察機關必須轉變理念、找準定位,必須緊緊咬住本職,聚焦中心任務,必須強化監督、嚴格執紀、嚴肅問責。

1. 進壹步認清形勢,明確職責定位。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腐敗問題依然多發,糾正“四風”、防止反彈任務艱巨。壹要更新思想理念。紀委要摒棄以往的思維定勢、角色定勢和工作定勢,以跟得上、抓得住、用得好機遇的態度深入推進“三轉”工作,從真正解決問題的角度定任務、用方法、添措施、強機制,重構和強化適應新形勢要求的工作理念。二要明確職責定位。黨章第44條明確規定,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提出“兩個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這都是職責定位的根本依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責機構,根據現階段任務,把職責具體化,把更多精力調配到主業上來,實現內涵與外延的統壹,做到監督工作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三要主動擔當責任。紀委既不能代替黨委行使統壹領導職權,也不能代替部門擔起具體責任,越俎代庖,沖到壹線。作為紀檢監察幹部,必須敢於擔當、敢於亮劍、敢於碰硬,遇到矛盾和問題,不擱著、放著、躲著。

2. 突出重點,切實做好監督執紀問責主業。履行好監督責任,才能體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壹,順應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發展趨勢。壹要嚴明黨的紀律。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加強對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各項紀律,堅決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問題,堅決糾正無組織無紀律、自由主義、好人主義等現象。二要深化作風建設。堅決糾正“四風”,抓源頭治根本,建立改進作風長效監管機制,反復抓、抓反復,持之以恒,久久為功,釋放從嚴信號,堅決防止反彈。三要嚴查違紀案件。把嚴格執行程序貫穿於執紀辦案全過程,使初步核實、證據收集、移交線索、案件審理等各環節,都有規可依、有章可循。拓寬線索舉報渠道,完善網絡輿情研判和處置機制,認真核查各種渠道反映的黨員幹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四要嚴格責任追究。健全責任分解、監督檢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將工作任務逐項細化,明確目標和要求,做到履行責任有規範、檢查考核有標準、責任追究有依據。

3. 創新方式方法,激發內生動力。樹立“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意識,不斷提高接處信訪能力、查案能力、調研能力、發現問題的能力,錘煉忠誠可靠、服務人民、剛正不阿、秉公執紀的品格,做到“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壹要加強學習教育。將反腐倡廉教育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采取集中學習、個人自學、跟班輪訓、警示教育等方式,經常性地組織幹部進行黨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潔自律教育,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反腐倡廉長效教育新機制。二要堅持正確履職。從“執行主體”向“監督主體”轉變,緊緊圍繞黨章規定的三項主要任務和五項經常性工作,圍繞行政監察法賦予的五項職責,從壹般性的業務檢查向履職監督轉變,防止從監督主體錯位為執行主體。三要加強隊伍建設。深入推進派駐機構改革,打造壹支忠誠可靠、服務人民、剛正不阿、秉公執紀的執紀監督“鐵軍”。

4. 加強保障,齊抓***管形成整體合力。加強對執紀監督問責的組織領導,是落實紀委監督責任的有力保障。要強化協調配合。把主要力量放到對遵紀不夠、執紀不嚴、違反紀律等現象的監督和案件查處上來,把工作重心放在對“四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和曝光上來,把主要精力用到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上來,推進各級紀委同轉,以上轉帶下轉,不搞上下壹般粗。要完善體制機制。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執紀問責,根據實際需要,把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好做法、好經驗進行歸納提煉,上升為政策和制度。對現有制度,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不完善的適時修訂完善,需要細化的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