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始憑證合法性的審核。主要審核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令、制度和政策。若發現違紀違法憑證要按有關程序辦理。
3、原始憑證技術性的審核。主要審核原始憑證的內容和填制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1)憑證所載的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壹致。(2)原始憑證要素是否齊全。包括原始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和接受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計量單位、單價和金額。(3)有關部門和人員是否簽名或蓋章。(4)憑證附件是否齊全。(5)數字是否清楚準確,計算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壹致。(6)書寫是否規範。對有技術性問題的原始憑證要退回,補齊手續或更正錯誤。
4、審核記錄。中心審核會計負責對所審單位原始憑證的記錄工作。記錄的主要內容有:審核時間、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憑證金額,核減金額、拒絕受理數、違規發票糾正數、補交稅款數等。對個人發放的各類津補貼應在備註欄內註明發放時間、發放項目、發放人數、發放標準和發放總額以及發放依據。
5、審核依據。國家、省出臺的有關財經法律法規,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財務規則,縣委、縣政府出臺的有關文件及相關配套文件等。
(1)差旅費:差旅費報銷單應填明日期、出差事由、所附單據張數,報銷人、會計主管和審批人簽字,無特殊情況原則上必須在出差回來壹周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標準按縣財政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制度執行。
(2)文印費:報銷文印費須附文印記帳單以及單位領導簽批的文印申請單。
(3)燃修費:除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外,報銷車輛修理費須附修理清單;報銷車輛燃油費須附單位領導簽批油票領用單和其他足以證明的憑證。所需費用原則上通過轉賬支付。
(4)會議費:報銷會議費須附會議通知、參加會議人員報到簿和會議議程及有關部門審批手續等附件資料。
(5)設備購置費:除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外,報銷設備購置費及大宗物品購置費須附相關協議(或合同)副本。
(6)修繕費:除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外,報銷修繕費須附修繕合同、修繕預算單及竣工驗收決算等資料。
(7)基本建設支出: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付款時要附基建合同副本和工程概預算,工程竣工後要以經審計鑒證的竣工決算報告為依據,憑發票辦理固定資產的入賬手續。
(8)招待費:報銷業務招待費須附有正式發票、派餐單及飯店菜單等,並註明事由、陪餐人員。報銷因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而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須附足以證明發生該項業務的文件和憑證。
(9)辦公費:除執行政府采購外,辦公用品的購置應做到請購、購買、驗收、付款相分離,在報支時應附有加蓋銷售方有效印章的銷售清單。
(10)其他符合開支範圍的經濟業務支出,由單位提供具體管理辦法,中心備案後按照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