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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財經職業學院的寢室

宿舍管理規定是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江西財經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學生宿舍管理,保證學生有壹個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創建整潔、優美、安靜、安全、和諧的校園氛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二章 入住和離校

第三條 學生必須在學院安排的宿舍內居住,並按規定交納住宿費。住宿費應在每學年開學後壹周內交清。

第四條 學生離校時由後勤處驗收宿舍財產,收回鑰匙,若有物品人為損壞或丟失,則照價賠償。

第五條 為維護正常的宿舍秩序,未經學院批準,不得擅自調換寢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院安排其他學生入住或試圖強迫室友從寢室搬出。

第六條 體檢復查未通過而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兩周內到學院後勤處辦理退宿手續,其床位不再保留,當年住宿費延用至下壹學年。復學後,在開學初壹周內與後勤處聯系,安排住宿。

第七條 休學的學生,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在學院學習和住宿時間未超過當學年第壹學期(含壹學期)者,可申請退還當學年壹半住宿費;如果在學院住宿時間超過當學年第壹學期不退當學年住宿費。復學後,向後勤處申請住宿,另行給予安排。

第八條 因轉專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宿舍的學生,向後勤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調整。

第九條 學院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如有以下特殊原因,可在校外住宿:

(壹)家住九江市潯陽區的學生,經本人申請走讀,學生家長同意,憑家庭戶口本到所在系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並獲批準的;

(二)患有不適宜在學生集體宿舍內居住的疾病,或患病需家長陪護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生家長同意,憑九江市區內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書到所在系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並獲批準的。

在校外住宿的學生,要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學院的規章制度,同時加強個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壹切事故,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獲批準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如果在學院住宿時間未超過當學年第壹學期(含壹學期),可申請退還當學年壹半住宿費;如果在學院住宿時間超過當學年第壹學期不退住宿費。

第十條 因畢業、退學、轉學、出國及其他原因終止學籍者,要及時辦理退宿手續,並將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宿舍,按時離校。

第十壹條 學院有權根據宿舍定額情況、宿舍基建和維修工作需要,對學生住宿進行調整。學生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撓調整工作。留級、復學的學生,應服從後勤處的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

第三章 環境和衛生

第十二條 維護宿舍環境衛生,不準向窗外和樓道內吐痰、倒水和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頭等雜物。嚴禁在公***場所堆放垃圾。嚴禁在客廳、走廊、寢室內停放自行車。

第十三條 各種通知應統壹張貼在宿舍內公告欄處,不得在墻上亂塗畫、亂張貼,嚴禁在宿舍樓內散發各種傳單、廣告、海報等。

第十四條 保持室內外場所的環境衛生,建立輪流清掃值日制度,值日生由寢室長安排與監督。

第十五條 嚴禁在寢室內養貓、狗、鳥等寵物。

第四章 安全保衛

第十六條 要自覺維護宿舍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要及時勸阻、制止有損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為。

第十七條 發生災害事故,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場等有效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點。發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保衛處,並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 嚴禁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細菌和病毒標本、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 嚴禁在宿舍內收藏槍支、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違禁刀器具。

第二十條 嚴禁在宿舍內飲酒。

第二十壹條 嚴禁向窗外或者樓下扔(砸)酒瓶、熱水瓶等物品。

第二十二條 不得在寢室內留宿外來人員,因留宿外來人員造成其他同學或集體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留宿者須承擔連帶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自覺樹立安全防範意識。註意防盜安全,養成離開寢室或睡覺時鎖門、關窗的好習慣。學生寢室不宜存放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

第二十四條 增強消防意識。宿舍內嚴禁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給予嚴厲處分,並追究其相應經濟、法律責任:

(壹)擅自挪用、破壞消防器材及設施;

(二)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如焚燒紙張或雜物,使用酒精爐、蠟燭等);

(三)使用大功率電器或私拉電線、私接電路、竊電等;

(四)其他可能給宿舍和同學安全帶來危害或造成隱患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維護宿舍治安秩序,服從學院管理。發現寢室人員違反安全規定和宿舍管理規定,或有可能給其他同學帶來利益損害的行為,應及時勸阻或報告值班人員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宿舍大門按學院規定的作息時間開門、關門,關門後學生進出要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說明原因,晚歸或拒不出示有效證件而強行進出者將按校規校紀處理。

第五章 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 寢室內配備的家具物品,不得隨意搬動和拆毀。

第二十八條 寢室內外的照明燈具及其他電器設備、給排水設施、家具物品、門、窗等如發生故障或損壞要報至值班室或者後勤處,由專職人員前來維修,學生不得私自移動和拆修,否則,造成的損失壹律照價賠償,若有人身傷害,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六章 行為規範

第二十九條 宿舍內要保持安靜,禁止大聲喧嘩、起哄、擾亂周圍環境,禁止高音播放音響電器和演奏樂器。

第三十條 不得占用他人的櫥櫃或者床位存放自己的物品。

第三十壹條 就寢時間嚴禁在寢室內進行打撲克、玩電腦遊戲、看電視及其他影響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宿舍樓區進行籃球、足球等球類運動。

第三十三條 要自覺養成節水、節電的良好行為。

第三十四條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異性學生宿舍或帶異性進入自己宿舍。

第三十五條 自覺遵守以下宿舍文明公約:

遵守法紀,維護秩序;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節約水電,保護環境;

舉止文明,說話和氣;關心同學,寬以待人;

按時作息,講究衛生;健康生活,增強體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財經職業學院學生宿舍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後勤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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