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夏禹絕旨酒開始及周公發布<>以來,隨著時代的進步,酒的管理制 度和措施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形式越來越多樣化。酒政的具體實施形式和程度隨各 朝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在禁酒,榷酒和稅酒之間變來變去。此外還有壹些特殊 的形式。實行不同的酒政,往往涉及到酒利在不同社會集團之間的分配問題,有時, 經濟鬥爭和政治鬥爭交織在壹起。另外,由於政權更叠,酒政的連續性時有中斷, 尤其是酒政作為整個經濟政策的壹部分,其實施的內容和方式往往與國家整個經濟 政策有很大的關1 禁酒
系。 2 榷酒
榷酒,現在稱為酒的專賣。即國家壟斷酒的生產和銷售,不允許私人從事與 酒有關的行業。由於實行國家的壟斷生產和銷售,酒價或者利潤可以定得較高,壹 方面可獲取高額收入,另壹方面,也可以用此來調節酒的生產和銷售。其內涵是極 為豐富的。在歷史上,專賣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完全專賣
這種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負責全部過程,諸如造曲,釀酒,酒的 運輸,銷售。由於獨此壹家,別無分店,酒價可以定得很高,故往往可以獲得豐厚 的利潤,收入全歸官府。
(2)間接專賣
間接專賣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擔酒業的某壹環節,其余環節則 由民間負責。如官府只壟斷酒曲的生產,實行酒曲的專賣,從中獲取高額利潤。
在南宋時實行過,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場所,釀具,酒曲,酒戶自備釀 酒原料,向官府交納壹定的費用,釀酒數量不限,銷售自負。
(3)商專賣
官府不生產,不收購,不運銷,而由特許的商人或酒戶在交納壹定 的款項並接受管理的條件下自釀自銷或經理購銷事宜,非特許的商人則不允許從事 酒業的經營。
西漢前中期釀酒業是很發達的。但並沒有實行酒的專賣,西漢武帝時期第壹 次實行酒的專賣酒業政策的變化,是漢武帝壹系列加強中央集權財經政策的壹部分。 漢武帝在位的五十多年中,針對當時商人把持鹽業,鐵業,投機倒把,大發橫財, 但卻"不佐國家之急"的不義之舉,首先下令把鹽業,鐵業收歸國家專營,這些措施 為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也為實行榷酒準備了重要的前提條件。 既然鹽和鐵可以實行國家專賣,酒這種商品,到了壹定的程度,提到專賣的議事日 程也是遲早的事了。因為酒確實是壹種可以為國家斂聚巨大財富的特殊商品。
促使實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還是國家財政的日益捉襟見襯。在漢武帝 末期,由於國家連年邊關戰爭,耗資巨大,國家財政入不敷出。"酒這種幾乎象鹽, 鐵那樣普遍的物品,由於生產方法相對比較簡單,生產周期比較短,投資少,原材 料來源豐富,產區分布廣泛,酒的銷路極廣,社會需求量極大,贏利豐厚,其斂財 聚寶的經濟價值終於第壹次被體現出來了。據史料記載,天漢三年(前98年)春二月, "初榷酒酤"(<>。
榷酒的首創,在中國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國財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大事。 這是因為(1)榷酒為國家擴大了財政收入的來源,為當時頻繁的邊關戰爭,浩繁的 宮廷開支和鎮壓農民起義提供了財政來源。且這比直接向人民征稅要高明,更合 情理。因為酒是極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實行專賣,提高銷售價格, 表面上看,飲酒的人未受到損害。但酒的價格中實際上包含了飲酒人向國家交納的 費用。這對於不飲酒的人來說,則間接地減輕了負擔,盡管這也是壹般人所體察不 到的。(2)從經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使壹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轉移到國家手中。 因為當時有資格開設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財富過多地集中在 他們手中,對國家並沒有什麽好處。實行榷酒,在經濟上剝奪了這些人的特權。這 對於調劑貧富差距,無疑是有壹定的進步意義的。(3)實行榷酒, 由國家宏觀上加 強對釀酒的管理,國家可以根據當時糧食的豐歉來決定釀酒與否或釀酒的規模,由 於在榷酒期間不允許私人釀酒,賣酒,故比較容易控制酒的生產和銷售,從而達到 節約糧食的目的。
酒的專賣,在唐代後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後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歷史上,北宋和南宋兩代酒的專賣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專賣有多種形式. 據史料記載,大體上有二種,此外還有承包制形式。
在歷史上還有壹種專賣,即酒曲的專賣,官府壟斷酒曲的生產, 由於酒曲是 釀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壟斷了酒曲的生產就等於壟斷了酒的生產. 民間向官府 的曲院(曲的生產場所 )購買酒曲,自行釀酒, 所釀的酒再向官府交納壹定的費用 。這種政策在宋代的壹些大城市,如東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陽)曾實行。
3 稅酒
稅酒是對酒征收的專稅。這與壹般的市稅的概念有所不同。由於將酒看作是 奢侈品,酒稅與其它稅相比,壹般是比較重的。在漢代以前,對酒不實行專稅,而 只有普通的市稅。在清代後期和民國時對賣酒的還有特許賣酒的牌照稅等雜稅。
從周公發布<>到漢武帝的初榷酒之前, 統治者並未把管理酒業看作是 斂聚財賦的重要手段。
商鞅輔政時的秦國,實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國策。酒作為消費品, 自然在 限制之中。<>中規定:"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意思 是加重酒稅,讓稅額比成本高十倍)。<>規定:"百姓居田舍者, 毋敢 酤酒,田嗇,部佐禁禦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秦國的酒政,有兩點,即:禁止百姓 釀酒,對酒實行高價重稅。其目的是用經濟的手段和嚴歷的法律抑制酒的生產和消 費,鼓勵百姓多種糧食;另壹方面,通過重稅高價,國家也可以獲得巨額的收入。
4 唐代特許下的稅酒制的提出
禁酒的結果無疑會使釀酒業受到很大的摧殘,酒的買賣少了, 連酒的市稅也 收不到。代宗廣德元年,安史之亂終於結束。唐政府為了應付軍費開支和養活皇室 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雜稅。據<>的記載,當時搜括民財 已到了"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的地步。為確保國家的財政收 入,再次恢復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戶納稅"(<<唐書·食貨 誌)。<>也記載:"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 除此 之外,不問官私,壹切禁斷。
唐朝的稅酒,即對釀酒戶和賣酒戶進行登記, 並對其生產經營規模劃分等級 ,給予這些人從事酒業的特權。未經特許的則無資格從事酒業。大歷六年的作法是: 酒稅壹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進奉,如所謂的"充布絹進奉"是說地方上可用酒 稅錢抵充進奉的布絹之數。
5 其它形式的酒政
(1)隔釀法
這是南宋時采取的壹種變通措施, 方法大致是:官府設立集中的釀酒場所, 置辦釀酒器具,民眾自帶糧食,前來釀酒,官府根據釀酒數量的多少收取壹定的費 用,作為特殊的酒稅。此法實行過壹段時間,得到推廣。
(2) 酒稅均攤法:“酒隨兩稅青苗斂之”
元和六年(811年),糧食大熟,有的地方鬥米只值二錢,糧食多,必然釀酒風 行,酒價必然下跌。如果再不改變原來鬥酒納稅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戶就將破產。 統治者在此時及時調整了其酒政,是年,"罷京師酤肆, 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 "(<>)。<>記載:"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 壹切隨兩稅青苗 據貫均收。"這說明當時罷去的是官辦的酒店,正酒戶(官方核定的酒戶,如按額納 稅的酒戶,他們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納酒稅。青苗錢是壹種地稅附加稅, 土地越 多,納的青苗錢自然就越多。這樣壹來,壹般的人只要交納少量的青苗錢,就可以 自行釀酒自用,不必作為私酒而被禁止了。這是向全體人民平均分攤的榷酒錢。在 推行榷酒隨兩稅青苗斂之的地區,則不再開設官辦酒店。這種政策與唐前期的酒類 自由經營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錢已經轉化成地稅附加稅。這樣既可平息民眾對官辦 酒坊或官方認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壹定的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