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某些違紀違規問題屢查屢犯
茌平縣審計局 孫金勇近日筆者在對某單位進行審計時發現,該單位某有收費職能的科室收費後,既不上繳財政專戶,也不納入單位財務統壹管理,而是私設會計賬簿,發放所在科室人員的工資及辦公經費。這種做法,造成了單位收入和支出不實,影響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從而造成了單位的會計信息失真。審計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給予了相應的處罰。審計部門在以往年度對該單位的審計中也發現了這個問題,並提出了整改和處理的意見。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三令五申強調違反財經法紀的危害,都在下大力氣徹底整治財經秩序的環境下,為什麽有的部門、單位竟置財經法紀於不顧,對違法違紀問題屢查屢犯,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不外乎以下三種:壹、單位領導財經法紀意識淡薄,缺乏基本的財經法規常識,不重視財務基礎工作,有的領導不僅自己不重視財經法紀的學習,而且不組織、不管理、甚至不支持財務人員學習、貫徹財經法紀,有些領導甚至認為只要不往個人腰包裏裝就無所謂;甚至有的單位負責人,民主觀念淡薄,“壹言堂”的作風嚴重。二、財務人員素質低,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老好人”思想嚴重,只是充當單位領導付款員的職責,甚至有的財務人員有壹種畏懼單位領導人“權威”的思想,對單位領導在財務工作上的錯誤做法和要求,不能甚至不敢給予批評指出,最終導致違反了財經法規,使單位和個人受到相應的處罰。三、內部難制約,外部監督不到位。有的單位領導借口壹支筆審批,壹人說了算,單位內部難制約;外部監督是事後監督,查出問題往往對事不對人,壹罰了之,於是違法違紀問題屢查屢犯,甚至有的違法違紀問題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為解決存在的問題,建議采取如下辦法:壹、加強財經法規宣傳,增強領導財經法紀觀念,組織、支持財務人員按財經制度辦事,《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這壹規定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二、加強財務人員管理,提高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各單位必須使用合格的財務人員,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教育和責任心的教育,加大財務人員在財務工作中的監督作用。三、審計、紀檢、財政部門要變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加大執法力度,對違規違紀行為壹經查實,,特別是屢查屢犯的行為,要加大處罰的力度,並且壹定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責任人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