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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村鎮銀行的全部規定有哪些?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保護村鎮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村鎮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村鎮銀行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條 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四條 村鎮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村鎮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第五條 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第六條 村鎮銀行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 村鎮銀行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第八條 設立村鎮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符合規定的章程;?(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四)註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起人或出資人壹次性繳足;?(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七)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 村鎮銀行應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第十條 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壹條 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壹)籌建申請書;?(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籌建工作方案;?(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註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壹)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三)章程草案;?(四)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壹)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第十四條 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第十五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 村鎮銀行可根據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第十七條 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後即可開展籌建工作。?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八條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並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第十九條 經核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見:/policy/txt/2007-01/30/content_77354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