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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民用航空計量器具分類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

(民航總局1996年10月11日發布)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計量工作監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準確可靠,以利於實現安全第壹、正常飛行、優質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計量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計量管理和計量檢測相適應的設備和人員,方可開展計量工作。

第三條 民用航空計量實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根據民用航空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按照國家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計量機構

第四條 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民用航空計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編制民用航空行業的計量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民用航空專用計量器具的量值傳遞系統,並負責組織對民用航空各級計量技術機構的認證審批工作;

(四)組織制定、修訂民用航空部門計量檢定規程,辦理審批、發布和備案;

(五)組織對企、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六)組織民用航空計量檢定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七)組織民用航空計量科技成果的申報工作;

(八)組織參與國際計量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九)管理民用航空引進技術及設備的計量單位制審查,重大計量設備及計量技術的引進工作;

(十)民航總局授權負責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計量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地區的計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協調本地區的企、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接受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委托,在本地區進行計量考核認可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計量科技成果獎勵項目評定及管理本地區計量技術交流和計量人員培訓工作;

(五)管理本地區企業計量校準規範、校驗方法的備案工作;

(六)承辦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計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設立計量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可以單獨設置或與其他職能相近的機構合並設置。企、事業計量管理機構的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計量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制度;

(三)統壹建立本單位的各種計量標準器具,保證量值傳遞準確可靠;

(四)統壹管理計量器具和設施、參與進口民用航空專用計量設備、校驗儀器及技術文本的驗收;

(五)組織開展計量檢測工作,負責各種計量(測量)數據的計量認證和監督工作;

(六)統壹管理本單位計量人員培訓和考核;

(七)對內部進行計量監督和處理計量糾紛;

(八)承辦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計量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計量管理工作。

第七條 民用航空計量技術機構分為三級:

壹級民用航空計量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壹級計量技術機構)是經民航總局批準設置並授權的民用航空計量檢測中心或民用航空壹級計量站;

二級民用航空計量技術機構(以下簡稱二級計量技術機構)是經民航總局批準設置並授權的區域計量站、專業計量站或授權的企、事業計量中心;

三級民用航空計量技術機構(以下簡稱三級計量技術機構)是企、事業單位根據生產需要設置的計量室。

第八條 壹級計量技術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最高專用計量標準器具、組織民用航空量值傳遞,負責民用航空專用計量器具的檢定、修理及有關測試工作;

(三)對民用航空各級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完善民用航空系統計量檢測網絡;

(四)研究民用航空專用計量測試技術,起草民用航空專用計量器具檢定規程或校驗方法,承擔民用航空部門計量檢定規程技術歸口工作;

(五)負責搜集計量技術情報和民用航空計量技術信息交流工作;

(六)參與國內計量組織及專業技術委員會的技術業務活動;

(七)承擔民用航空計量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八)承辦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

第九條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接受壹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及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地區、專業或授權的專用計量標準器具,組織本地區量值傳遞,負責專用計量器具的檢定修理;

(三)對三級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四)開展計量測試技術的研究工作,承擔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範的編制任務;

(五)搜集研究國內外計量技術情報,組織本地區或本專業的技術交流;

(六)承擔本地區、本專業計量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參與進口專用計量器具選型、定購、驗收的技術工作;

(八)承辦上級民用航空計量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三級計量技術機構接受上級計量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二)建立、保存和正確使用本單位計量標準器具,確保本單位量值傳遞準確;

(三)負責計量器具檢定(校準)、修理和本單位計量仲裁技術工作;

(四)按照規定負責編制本單位計量器具檢定周期表、檢定系統表和標準溯源圖;

(五)面向生產、科研、研究計量測試技術,解決本單位計量測試問題,制定專用計量器具校準規範和校驗方法;

(六)參與進口計量器具選型、訂購、驗收的技術工作;

(七)承擔本單位計量器具的綜合管理任務,宣傳、普及計量知識;

(八)承辦上級計量機構委托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

第十壹條 壹、二級計量技術機構實行“計量技術委托單位代表”制度,具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計量標準與計量檢定

第十二條 壹級計量技術機構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的通用計量標準器具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願申請建標考核;專用計量標準器具由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組織建標考核。所有計量標準器具必須經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進行。國家未制定計量檢定規程的,由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並依法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未進行檢定(校準)的計量器具壹律不準使用。進口專用計量器具,國內無法檢定的,應送國外檢定。

第十六條 計量檢定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計量檢定員證,方可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第四章 計量保證與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計量機構要加強組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嚴格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定人員、環境條件和規章制度,經民航總局計量管理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組織考核認可,並發給證書後,方可承擔民用航空行業內部的計量檢定、修理、測試及仲裁等工作。

第十九條 申請飛機維修許可及產品生產許可,新建、擴建機場,計量器具的配備必須符合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 新研制的民用航空行業專用計量器具,應符合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 凡引進新型飛機或設備時,必須同時引進配套的國內無法解決的計量器具(含標準器)和計量測試技術資料。計量部門應參與飛機或設備的引進工作,負責對應配套的計量器具和計量技術資料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 對承接中國民用航空專用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的國外技術機構,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應當按有關要求,組織認可工作。

第五章 計量人員

第二十三條 計量人員是泛指從事計量管理、檢定測試、計量器具修理與理化分析、儀器定標的人員和計量技術委托代表(見第二十五條)。計量人員應具有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有關計量管理、計量技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條 計量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正確使用、維護、保養計量器具,使其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二)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和其他技術規範,提供準確可靠的計量檢定數據,維護計量檢定數據的公正性;

(三)對違反計量法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明原因,向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經民航總局授權從事有關計量技術考核、評審、審定工作的企、事業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計量技術委托代表”制度,其資格、職責、委任等具體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計量人員應納入工程技術人員系列,其技術職稱評定按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對在計量檢測科研、管理、計量器具維護和修理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參加本單位和民用航空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計量人員作出的成績應作為考核、晉級、晉職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計量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本單位應按計量管理制度給於處分,其中擔任計量技術委托代表工作者,由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撤銷其委任代表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計量法》和《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條 壹級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器具(主要計量標準器具)的設置、更新、檢定、修理經費報民航總局審批。

第三十壹條 企業單位計量器具購置、更新經費,屬於固定資產的列入技術改造計劃;其他由各項業務費列支;計量器具檢定、修理費列入生產成本。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計量器具的購置、更新經費,屬於固定資產的列入技改計劃,其他的由行政費列支;計量器具檢定、修理費由行政費列支。

第三十三條 計量測試技術和計量檢測方法的研究,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修訂所需經費,按民航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計量技術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統壹標準收取計量器具檢定、修理費用。未列入收費標準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裝置可參照同類計量器具(裝置)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中國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的說明

民航計量工作是國家計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航現代化管理的壹項重要技術基礎,是保證飛行安全、運輸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必不可少的手段。為加強民航計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計量法》制定了《中國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壹、機構問題是個敏感問題,根據民航的實際情況和各有關單位的多數意見,對企、事業單位設立專門的計量管理機構沒有作硬性規定,而是提出計量工作要有壹個機構來管理以及工作的內容。具體機構設置,由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確定。

二、對於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專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建標考核工作,原則上規定由民航自己組織考核、發證。執行中如出現與地方計量行政部門工作不壹致時,宜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與地方計量行政部門協商或邀請其代表參加。

三、以前民航進口的大量專用計量器具的管理很不規範,很多單位在配備和引進專用計量器具時都不通過計量管理部門,造成專用計量器具有些失控。為加強管理,《規定》第四章中,專門強調計量人員要參與新機型的引進和負責對配套的計量器具及技術資料的驗收工作。

四、對於今後擬設立的面向全民航各單位服務的計量技術機構,必須經民航總局對其進行技術認證,審批授權,這項工作還將另行制定辦法。對於承擔中國民航計量檢定工作的國外計量機構,也必須經民航總局的認證。

發布部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發布日期:1996年10月11日 實施日期:1996年10月11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