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是將增值稅期末未抵扣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采用鏈式抵扣機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其中,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進項稅是指購買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稅。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形成抵減稅額。
退稅是實施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舉措。退稅政策的實施將有助於緩解部分地區企業的資金壓力,在壹定程度上支持企業擴大投資,促進技術和設備升級,可以更有效地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法律依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從2009年4月20日起,將試行增值稅期末剩余稅收抵免的退稅制度。(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且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且第六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不存在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逃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及以上處罰;5.自4月65438日201日2065438日起,您未享受過“即收即退”和“即收即退”政策。(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65438+2009年3月末相比期末新增留抵稅額。(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減免稅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占2065438年4月至前次退稅申請前同期全部增值稅稅額。(4)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五)納稅人出口貨物、服務並發生跨境應稅活動適用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申請退稅;適用免稅方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免稅額。(6)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相應減少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但本條第(壹)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年限不得重復計算。(七)以虛假宣傳、虛假申報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八)已退增量留抵稅額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機制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