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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在珠海的保險和房地產以及電子商務這壹塊來講,哪個行業更有發展前景呢?往各位前被告知壹下。

21世紀是壹個數字化、網絡化和知識經濟的社會,信息產業將成為國力競爭的焦點,也是國家的戰略性支柱產業,直接影響著國家在新世紀的生存和發展。以數字化和網絡化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因其具有超越時空界限、雙向信息溝通、交易手段靈活和交貨方式快速等特點,將改變傳統的貿易形態,為經濟發展提供原動力,成為各國國民經濟發展壹個重要的增長點。因此,許多國家都將大力發展電子商務作為新世紀的壹項重要國策。而發展電子商務必須是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並舉。

壹、電子商務對現存制度的沖擊

電子商務作為網絡時代的產物和知識經濟最突出的代表,它的產生和發展將在社會經濟領域引起的革命性變化,其意義將超過200年前工業革命對人類社會的影響。這不僅在於,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應用的全新發展方向,是因特網的開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在商業貿易領域中的運用,從而增加了貿易機會、降低了貿易成本、提高了貿易效益。更在於,電子商務已超越了作為壹種新的貿易形式所具有的價值,正在改變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與結構,人類從事經濟活動的許多基本遊戲規則將因此而發生深刻的變化。

也就是說,電子商務最深刻的意義在於,它正在改變企業的主要經營模式和市場競爭的遊戲規則,甚至正在沖擊和改變人類社會在工業化時代賴以生存的許多制度。事實上,這種沖擊是多方面的,無論是經濟制度、政治制度、還是社會文化和生活制度,都在經受或將經受電子商務的挑戰。其中,商貿制度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產權制度、分配制度、金融制度、稅收制度、企業管理制度等都是電子商務直接沖擊的對象。

就商貿制度而言,“電子商務的應用正在產生的新的交易過程和新的交易方式。壹方面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擴大選擇面、提供新的勞務、使購買過程流水化並降低了成本,以此來獲得競爭優勢。另壹方面,由於顧客能通過互聯網從各種渠道獲得許多價格和產品信息,互聯網實現了壹定程度的價格約束”[1](p22)。具體來說,首先,電子商務通過網絡技術,建立互動式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虛擬的商務平臺與物理的商務運作的對接,使市場的空間形態、時間形態和虛擬形態融為壹體,使傳統的貿易方法進入到了電子化時代,在網上建立完成產、供、銷全部商業流程的虛擬市場;其次,互聯網和IP協議(Internet協議)使遠處的成本和近處的成本相同,使交易不因範圍和距離的變化而遞增交易成本,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現代化信息環境,改變了人類記錄和傳播信息的符號,使信息成為了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核心,誰掌據了最新最全的產品信息和市場信息,誰就在這種虛擬的市場上掌握了主動權。再次,電子商務是平等競爭的最有效的工具和載體,它改變了企業競爭的基礎和方式,使交易規範化,防止暗箱操作,減少賄買賄賣,凈化流通領域。最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沖擊著傳統經濟結構和貿易方式,對國際貿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主導國際貿易的重要因素,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和貿易投資壹體化的進程。

就財產分配制度而言,電子商務將使產權制度特別是財富分配制度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網絡時代特別是電子商務為知識作為資本提供必要的說明和範例。甚至可以說,社會財富將會因電子商務的存在而進行重新分配。那些掌握了先進的網絡技術和最能感悟電子商務的知識英雄們,將以自己的知識資本迅速地獲得較大份額的社會財富。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前聯合國秘書長加利先生將電子商務視為“世界正在關註著國家財富再創造關系間的壹場革命”[2](p40)。

就勞動制度而言,隨著電子商務的擴展,就業需求效應將傳遞到經濟各領域。提供運輸和裝運服務、網上目示、桌面出版等服務的工作出現需求而且發展迅速。同時,其它壹些職業的需求將下降,包括旅行代理人、股票經紀人、銀行出納員和通訊設備操作人員。其原因在於消費者將增加網上采購及其它網上交易活動,以繞過額外的傳送方式或是選擇壹條直接路線來收集信息。

就管理制度而言,“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企業管理和政府管理的戰略手段”[3](p282)。具體來說,電子商務將徹底改變人類的管理思想,它要求企業從以生產為中心的管理思想,轉變為以市場需求為中心的管理思想。縱橫交錯的計算機網絡改變了信息傳遞方式,原來起上傳下達作用的中層組織逐漸消失,高層決策者可以與基層執行者直接聯系,企業的組織結構和職能,從層次的指令控制結構轉向基於信息的扁平結構,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管理職能、工作群體的結構都將發生變化。原來的供應鏈將形成壹個端到端的關系式的管理模式,這種集成的或擴展的供應鏈管理著連接客戶、生產商、供應商、銷售商、競爭對手的網絡。

所有這些都說明我們正處於壹場由數字處理推動的技術革新之中,並在經受因這種技術變革而產生的制度改革。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優化制度環境

電子商務產生和發展的壹個顯著特點就是,它是因網絡技術革命而產生的全新的商業形式,技術革命是其產生的根源和基礎。因此,最初從事電子商務的大都是那些具有網絡知識的技術精英。他們的主要註意力是如何將網絡技術商品化和電子商務的技術創新上。然而,隨著電子商務向縱深發展,技術精英們越來越感到,電子商務主要的問題還是商務,無論技術如何先進,面對傳統的商務規則都會變得有些力不能及。於是,人們不得不從技術以外的視角來審視電子商務的發展問題了。那些有遠見的政府和經濟學家已經認識到,電子商務作為壹種全新的商業模式,許多問題都需要用制度的方式確定下來,“新的組織形式和新技術壹樣的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p97)。

在壹定的意義上,電子商務對現存制度的沖擊程度就是現存制度規則對電子商務進壹步發展的制約程度。事實上,目前電子商務的最大障礙是制度環境。這種障礙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建立在工業化時代的許多制度嚴重阻礙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人類社會現存的許多制度都是基於工業化時代的要求和特性建立的。電子商務卻是以網絡時代和知識經濟為基礎。這兩者的差異十分明顯。正是這種基礎性的差異,構成了電子商務與現存制度規則的沖突。另壹方面,人們還沒有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新的規則體系。電子商務是Internet爆炸式發展的直接產物,人類對自己創造的電子商務缺乏必要的理論認識。這正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艾倫·格林斯潘所說,“壹種最新的發明創造——我們稱之為信息技術——正在以壹種我們未曾預料到的方式開始改變我們的貿易方式,並創造價值,這種方式在5年前還是不可想象的”[1](p10)。也就是說,由於電子商務發展迅猛,造成了各國政府及經濟學家們認識上的不足,尚不能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適當的制度環境。

現代制度經濟學認為,人是在由現實制度所賦予的制約條件中活動的。由於人都是自私而有理性的,他們總是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競爭也就成為現實客觀的存在。而無約束的競爭行為必定加劇交易活動的不確定性,增加交易成本。為了減少這種成本支出,人們建立了許多要求行為人***同遵循的契約關系或交易規則,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約束條件。這些規則的存在,使社會變得有序,使社會各種資源的配置更為合理,從而提高了人類活動的效率和改變人類生活的經濟環境。制度就是被用於支配特定的行為模式與相互關系的壹系列行為規則。制度通過界定和限制交易主體的選擇集合減少交易活動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使來源於交易活動的潛在收益成為現實。人們通過這壹系列規則來界定自己的選擇空間和約束相互關系,減少環境的不確定性、減少專業化和分工帶來的交易費用的增加,進而創造有效的組織運行條件,促進生產性活動。正因為如此,人類社會創造了許多有效的經濟制度,以解決人類面臨的各種合作問題。可以說,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就是不斷創造新制度來適應新的經濟條件的過程。而科學有效的制度,是人們對制度資源充分認識和合理開發運用的結果。

要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的制度環境,就必須清除那些嚴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舊制度,同時,也是最為重要的是,要創造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新制度。因為,網絡時代和電子商務這種通過虛擬市場來進行交易的商貿形式,有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依靠制度創新來予以解決。比如目前人們普遍關註的與交易安全相聯系的商業信譽問題。中國有學者指出,電子商務的問題不僅僅是電子問題,也不僅僅是商務問題,而且是壹個商業信用問題,以及商業信用賴以確立的道德問題。毫無疑問,這種觀點是正確的。然而,如果要進壹步深究,我們會發現,信用的基礎雖然有文化和道德基礎,但其真正的依托應該是信用制度的建立。

制度影響人類選擇是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力以及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的。制度創新是通過提供更有效率的組織經濟活動的途徑而對發展作出貢獻,而這些途徑通常導致經濟基礎性的調整。要建立更有效率的組織經濟活動的途徑,首先就要建立能影響信息和資源的更為有效率的組織,要建構這些組織原則和方式,也就是要創建系統而科學的制度規則。這種意義上的制度創新,對於新興的、代表著未來經濟發展方向的電子商務特別重要。

三、網絡時代制度創新的特征

網絡時代和知識經濟的特性決定了電子商務制度創新的模式、方式和路徑。

網絡時代,制度創新將以技術主導型的創新模式進行。按照傳統的經濟理論,經濟制度重新安排或新的經濟制度的產生有兩種基本的理論模式,即需求誘導型與供給主導型。所謂需求誘導型是指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在單個行為主體為謀求在現存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即外在利潤)而產生制度變遷的需求所引發的。這種模式假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單個主體總是力圖在給定的制度約束下,謀求確定預期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壹旦行為人發現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潤的存在,就會產生制度變遷的需求。這種需求能否轉變為新的制度安排,取決於贊同、支持和推動這種制度變遷的行為主體集合與其它利益主體的力量對比中是否處於優勢地位。如果力量優勢明顯,則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將被新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所替代,最後國家通過法律等形式確立有利於占支配地位的行為主體的制度安排和產權規則,從而導致制度變遷。而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則是在壹定憲法秩序和行為的倫理道德規範下,權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願是決定制度變遷的主導因素,而這種能力和意願主要決定於壹個社會的各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結構或力量的對比。顯然,這兩種有關制度變遷的理論模式在互聯網時代需要修改了。電子商務作為壹種全新的經濟模式,是因技術變革而引起的歷史性的商貿革命,技術主導的作用超過了利益主導的作用。當然,這並不是說,技術主導下的制度創新沒有利益因素。我們在這裏強調的只是,人們在利用互聯網進行商貿活動時,首先而且主要的是以技術手段為條件的,也許並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種努力可能產生的利益格局。

網絡時代,制度創新的方式是開放式契約方式。這是“由於普通合約按照比較優勢促進了有效的專業化,因而對於隊生產進程來說,壹些在聯合投入間的特別合約被***同用於隊生產。不是由於所有聯合投入的所有者的多邊合約,而是壹個集中的***同團體促進了隊生產中的聯合投入的有效組織。合約形式形成了所謂企業尤其是適合於組織隊生產進行的實體的基礎”[4](p85)。網絡經濟的本質和發展形式及方法都要求,有關主體的經濟權利特別是產權的交換和安排,都應該是壹種自願的契約選擇過程,是按價值規律和公正公平原則進行的交換過程。因此,網絡時代的制度創新應該以契約選擇為電子商務的靈魂,將具體的產權選擇進行科學的量化,並以標準化合約形式反映這種量化產權,以經濟行為主體的自願選擇來最終實現利益的市場交換和產權安排。這就是,“競爭和革新的陳舊的制度性障礙應該由那些不特別偏袒某壹技術和行業的‘開放構架’的原則來取代”[1](p94)。對於這種開放式的制度結構,已有經濟學家給定了許多原則性的意見。在美國具有廣泛影響的先進政策研究所就認為,以電子商務為核心的新經濟的革新政策應立足於四項基本原則:在新經濟基礎領域投資,尤其是在教育、培訓、科學和技術研究方面;建立壹套靈活、開放、支持革新和發展的貿易規章制度,包括信息技術革命的政策;確保工人能夠得到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中順利前進的必要技能;政府的重組和數字化,保證它的迅速、靈活、反應快速。顯然,並不只這些。起碼還需要將全球壹體化作為原則和標準。因為網絡時代是全球真正壹體化的時代。任何創制,任何標準,如果不能適應這壹特點,就不可能在網絡中生存。但是,這並不是說,全球所有的網絡企業制定的標準都是壹致的。制度標準的全球壹體化,是指各種制度和標準的兼容性。這種兼容性表明,網絡時代的制度體系應該在***同的基本原則前提下進行。電子商務規則體系的這些基本原則應該是網絡時代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網絡時代,制度創新的路徑是從制度整合到新制度的確立。網絡時代的制度創新是在對現行制度規則體系的確認和劃分的基礎上,實現制度邊際效應的重組。這種制度邊際效應的重組,首要目的是要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減少交易費用,實現制度規則體系在更高層次的均衡。因此,考慮制度創新的約束條件也是十分必要的。這些約束條件將決定制度規則邊際效應重新安排的成本和實施的費用,是在理論創新的基礎上所作的制度選擇。但是,制度創新不可能象理論創新那樣,可以完全自由地進行。事實上,壹定的制度規則代表著壹定的利益,制度之間的沖突反映了利益之間的沖突,舊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會千方百計阻礙新事物的發展,因而,也就從來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制度整合體系存在,任何制度邊際效應的重新安排必定要受到各種條件的約束。其中,現行法律對制度創新的影響和制度邊際效應綜合體的運行成本的約束是最主要的。現行法律特別是憲法決定了選擇空間並在壹定程度上決定制度變遷的進程和方式。國家壹定時期的法律秩序,是國家基本制度的具體體現。法律確立並保護它認為必要和應該的社會規則。這並不是說,法律反對壹切制度變動,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在事實上規定了制度創新的方向。為了控制由法律界定的制度創新方向,協調好現行制度利益的既得者與新制度利益的獲得者之間的平衡,國家權力中心壹般不願意采用激進的創新辦法。尤其在中國這樣實施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國家,維護權力中心的政治權威,將有助於穩定有序地完成制度創新的實施,減少談判成本。可以說,個體收益是誘發微觀經濟主體對制度創新的需求,但它不是正式制度供給的依據。經濟制度真正的供給者是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律。也就是說,我們在規範電子商務時,要充分考慮國家法律對各種制度規則體系的界定。凡是國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都不能作為電子商務的規則而予以確認和許可,否則,將直接觸犯國家的法律規定,給電子商務的發展制造新的障礙。只有對國家肯定的行為和保護的經濟關系進行重組,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起碼不會造成直接的法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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