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壹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不動產;
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等動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流通股;代理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的股份;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保證金;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倉單、提單對應的財產;
8.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資金份額;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10.加強對金銀等貴金屬的執行;
1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礦產權益;
1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
1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
1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和法院裁判權;
15.其他變現價值高的物業;
16.被執行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和特殊對象除外)。
02
壹些特殊目標的實施
1,執行唯壹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唯壹房屋符合條件的仍可執行。
2.落實無證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在協助執行文書的基礎上,無證房產也可以被強制執行。
3、被執行人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工作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提交繼承證書、生效判決、 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強制執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 被執行人未辦理過戶的不動產強制過戶後,將被執行。
4、實施擅自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通知》(【2012】151號),可以進行“現狀處置”。
5.落實租賃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廠房、廠區內的辦公樓、宿舍等物業。
在不變更租賃合同的前提下,處置前可告知集體經濟組織,之後無需征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即可進行“現狀處置”。
6、實施無證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通知》(【2012】151號),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進行處置。執行法院應當就該房屋能否轉為有證房屋征求行政機關的意見,並以此為參考確定無證房屋的價值。
7、實行商品房預售。
被執行人已向開發商支付全部房款(被執行人支付部分房款和部分銀行貸款),銀行已辦理抵押預告登記(預抵押登記)。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售被法院預查封後,開發商或者被執行人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執行房地產預售。
8.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
9.落實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 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請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的批復》(2014)明確確認,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10,實行退休人員養老金或退休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退休人員的退休養老金能否扣除用於清償債務問題的批復》,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資產或者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養老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除其退休養老金或者退休金用於清償債務。
11,實行住房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問題的批復》(【2013】字第14號),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2、執行與案外人(包括配偶)共有的財產。
生效法律文書僅載明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下列財產:
a)存款、股權(股份)、理財產品等。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財產和車輛、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配偶雙方名下的財產和車輛。
b)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同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為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強制執行為被執行人財產的財產。
13,執行子女名下房產。
a)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數額較大的存款、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登記的財產、車輛或者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記的財產。
b)執行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的巨額財產。
c)在執行債務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財產。201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號裁定:債務人在明知尚有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以子女名義購買房屋並過戶至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其責任財產,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該行為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因此,涉案房屋應當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14.拍賣中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
案例壹:2021、11洛陽市伊川縣法院以44.55萬元成功拍賣姓氏為“999999”的手機號碼。
案例二:焦作市博愛縣法院在執行其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139號民事判決過程中,於2017年8月25日以最高限價20萬元拍賣被執行人名下號碼為15 * * * 88888的手機卡壹張。
15.在財付通中實現屬性。
目前騰訊協助法院強制執行財付通中的財產沒有問題。騰訊甚至專門成立了壹個部門與法院對接強制執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或者派員到騰訊公司執行。
16.執行支付寶裏的財產。
支付寶賬戶內的財產也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有權查封、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名下的支付寶賬戶,實踐中大多沒有問題。
17,在Tik Tok等網絡平臺執行財產。
03
全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以下高消費:
a)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b)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c)購買房地產或新建、擴建或裝修高檔住宅;
d)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e)購買運行非必需的車輛;
旅行和度假;
(g)兒童上收費高的私立學校;
h)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壹)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座等其他非必要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
2065438+2006 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提出了全方位限制。對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包括:
a)對設立財務公司的限制。
b)限制發行債券。
c)QFII額度限制。
d)股權激勵限制。
e)股票發行或上市的限制。
f)對成立社會組織的限制。
g)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等。
2016 16 10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機構編制辦公室、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提出了55條懲戒措施,以及設立金融機構、從事民商事活動等。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a)獲得政府補貼的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助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
b)獲得政策支持的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獲得政府補貼、投資審批、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政策。
4.資格限制。
a)擔任國有企業高管的限制。
b)對擔任公共機構法定代表的限制。
c)對擔任金融機構高管的限制。
d)對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的限制。
e)招聘(就業)僅限於公務員。
f)對入黨或黨員的特殊限制。
g)對擔任黨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CPPCC成員的限制。
h)對入伍的限制等。
5.準入資格限制。
a)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b)從事限制醫藥、食品等行業。
c)對房地產和建築企業的資格限制。
6.榮譽和信用限額。
a)向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和慈善機構頒獎有限制。
b)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榮譽限制。
c)信用額度。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a)限制從事房地產交易和國有資產交易。
b)限制使用國有林地。
c)限制使用草原。
d)限制在其他國家使用自然資源。
(請閱讀《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管、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第二條至第七條。)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014 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發布關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且不能擔任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和其他招標從業人員的招標活動。
2016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對招標投標活動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投標活動等進行約束。
10.限制支付寶和芝麻信用等在線支付工具和信貸發放。
2065438+2005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與芝麻信用簽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授權第三方商業征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懲戒信用。芝麻信用聯合淘寶、天貓、車企及趣分期、去哪兒旅行、我愛我家等應用平臺,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領域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臺購買機票、火車軟臥、保險理財產品、非營運車輛、旅遊度假產品;限制預訂三星級以上酒店和賓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上進行奢侈品交易等消費行為。
11.限制網簽備案等房地產交易。
2065+08 3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關於對不誠信的被執行人實施限制房地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賴”參與房屋司法拍賣、取得政府供應的土地,並采取信息交換共享等措施。
2065438+2009年8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務規範(試行)》,明確不允許“老賴”進行房屋網簽備案。
12.審計被執行人的賬目。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有拒不報告、虛報財產、隱匿或者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虛假出資、逃避出資行為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
13.限制失信人的子女就讀收費高昂的私立學校。
“老賴”壹直沒有還清債務,他的孩子也不得上收費高的私立學校。
04
方便、快速和強大的執行行為
1,檢查和控制的網絡快速查詢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於2006年3月聯合發布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和網絡執行工作機制的意見》,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合作:
首先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失信被執行人和司法審判信息;
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和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和出入境信息、訴訟被告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訴訟被告和被執行人車輛登記信息;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
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2.每半年檢查壹次物業。
201165438+2006年10月7日,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若幹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最終明確“本執行程序終結後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半年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壹次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3.對身份證、護照等所有合法有效證件進行關聯並裝訂處罰。
2065438+2009年7月4日,中央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提出完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立健全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加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等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建議, 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4.經常查看婚姻登記信息等信息。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正式簽署《部門間信息共享合作備忘錄》,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與民政部通過網絡專線共享當事人婚姻登記信息、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含家庭收入信息)、社會組織登記信息、社會救助對象婚姻及收入財產相關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社會組織)名單信息;同時,民政部加強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社會組織管理,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5.很難破解執行程序。
鑒於執行中的困難,許多法院都采用了執行技術來試圖解決問題,例如:
(壹)原陽縣法院“移動-被執行人”手機APP壹鍵式調用,並接通指令;
(二)輝縣市法院實行110制度,主要負責司法拘留、扣押汽車、協助收回房屋、對涉嫌拒執犯罪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等工作,有利於發揮強制執行力和社會威懾力。
(三)2020年3月26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首次啟用“電子封條”對涉案財產進行查封。
05
完全暴露措施
1,設置專門平臺進行全面曝光。
根據《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法、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創建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臺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在2017年底前完成省級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臺建設,並在兩年內將平臺打造成為當地知名的信用平臺和執行名片。有條件的市縣兩級相關單位也應探索建立本級失信人曝光平臺。
2.將通過全國法院信息發布與查詢平臺、相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
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使用。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所在單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依法宣傳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和處罰情況;
3、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目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許多社會企業信息搜索網站和app,如企業信保,可以查詢企業的不可信信息。
4、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目前,幾個地方法院已經采取了壹些措施,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其他途徑向公眾公布失信人信息。
5、公共場所中的壹些地方(如火車站、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本地失信人名單。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已在各大商業廣場等場所采用或實施大屏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效果。
6、針對老賴在今日頭條APP的彈窗。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月8日正式攜手今日頭條打造全國首個省級法院在線曝光平臺,並充分利用豫法陽光政務頭條號矩陣開展“曝光老賴”活動,助力解決執行難。
目前,已有3000多個各級法院部門入駐“今日頭條”,覆蓋31個省、市、自治區,並覆蓋所有市、區、縣法院。
7.“失信人CRBT”措施。
2017 6月4日,河南登封法院與登封的移動、聯通、通信公司聯系合作,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過定制、編輯彩鈴的方式懲戒“老賴”,以督促其盡快履行法律義務。隨後,河南多地法院開通了這項業務。此外,廣州法院、泉州法院、南靖法院等多家法院也加入了定制“失信人CRBT”的舉措,“老賴”將越來越難以藏身。
06
終極技巧: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細化了這壹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規定公安機關不服的,予以追訴。
18、11 9月廣東省公、檢、法聯合制定《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達2萬元以下,或者單位達到20萬元以上,或者以低於市場價50%以上的價格轉移財產,或者無償轉移財產的。上述措施中最嚴厲和最有效的應該是關於刑事責任的。應加大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嚴格落實《刑法》第313條規定,多罰多宣,處罰更廣泛,這將比壹系列民事限制更有效。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或文件清單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基於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能否扣除清償債務問題的批復》
6.關於能否請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的批復。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批復((2013)14號)
8.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若幹規定
9.被執行人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10.關於印發《共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11.關於被執行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12.關於對不誠信的被執行人實施限制房地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
13.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查控協作聯網實施工作機制的意見。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若幹規定(試行)。
15.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創建和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臺的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17.《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18.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民航總局關於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20.關於能否請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的批復(2014)。
21.《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範》
22.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人民法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的意見〔2014〕266號
23.法釋【2013】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
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來源:法律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