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審查批準和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決算的規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審查批準和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決算的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規範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和財政預算、決算(以下簡稱預算、決算)以及其執行情況報告的審查批準和監督的程序,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市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本市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市本級預算。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市計劃和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決算;監督計劃和預算的執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審查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檢查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計劃和預算的編制、執行。市人民政府的計劃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具體組織計劃和預算的編制、執行。第四條 經批準的計劃和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二章 計劃和預算的初步審查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交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及其有關材料,由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第六條 財經委員會對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組織開展以下調查:

(壹)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

(二)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

(三)征詢有關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

(四)聽取審計部門的意見。第七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

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財經委員會會議,說明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及上年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主要內容,並回答財經委員會委員的詢問。第八條 財經委員會審查結束後,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出對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草案。其內容應當包括:

(壹)對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對計劃和市本級預算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三)關於計劃草案、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計劃、預算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財經委員會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對初步審查報告草案進行修改。第三章 計劃和預算的審查批準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壹)上壹期計劃執行情況和本期計劃草案的報告;

(二)計劃草案;

(三)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四)預算草案。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將前款所列材料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的報告,並進行審議。

審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用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第十壹條 審查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

(壹)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劃安排的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已經確定的指導思想;

(三)計劃安排的措施是否與確定的目標和指標相銜接,是否切實可行;

(四)對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的解決措施;

(五)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第十二條 審查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

(壹)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預算編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體現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預算收入的編制是否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有無隱瞞、少列的情況;

(四)預算支出的編制是否統籌兼顧、確保重點,是否貫徹了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對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的資金安排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