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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預算審查和監督,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市總預算執行的監督、市本級決算的審查和批準。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市本級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決算。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市本級預算草案、預算部分變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承擔監督市總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預算草案,細化預算科目,編制部門預算,嚴格執行經批準的預算。第六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市本級預算草案及有關材料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其主要內容及有關材料包括:

(壹)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編制的各項預算收支表及說明;

(三)市本級主要部門預算收支表及說明;

(四)若幹重大項目表及說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第八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了解預算初步方案的編制情況,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情況介紹,征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代表的意見,並可以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收到預算草案後七日內召開委員會會議,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向市財政部門通報。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壹)是否符合《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是否符合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是否確保重點支出;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有關事項。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初步審查意見進行研究,並於收到意見後七日內,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的采納情況和沒有采納的理由。第十壹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意見和有關情況,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時、足額征收和上繳,有無虛報收入,有無截留、挪用;

(三)預算支出是否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及時、足額撥付,有無將上級專項補助的款項擅自改變用途,有無將不應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有無虛列支出;

(四)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舉行會議,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議或者決定。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可以組織視察或者調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頁審計。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視察或者調查時,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十五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每季度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可以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調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可能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穩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時,應當依法編制收支平穩的預算調整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預計年度市本級預算收入減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準的收支平穩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其數額超過原批準的預算收入或者支出總額百分之三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其數額未超過上述比例的,由市財政部門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需要將當年預算收入超收部分用於當年支出安排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並於年度終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情況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