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處經濟犯罪過程中,各地區要相互配合、協商處理,不允許地方保護主義、偏袒地方黨派或擅自凍結資金。二、嚴禁非法幹預經濟糾紛處理。經濟糾紛應由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得幹涉。更不得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接受審判、劫持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三、遇有向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解決,或者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四、嚴禁用非法手段牟利。罰沒特許權使用費問題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公安部和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隨意超越權限,以查辦詐騙案件為名插手經濟糾紛,為當事人追討債務,從中牟利。非法使用強制措施侵犯經濟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絕對不能接受的。對借機中飽私囊者,要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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