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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的風箏理論

羅興 律師

知名律師 埃孚歐學院 聯合創始人、上海律師協會保險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律師協會民事法律業務研究會委員、中國企業家“愛心聯盟”上海讀書會會長、上海法制報、新民晚報、房地產時報特約撰稿人、新華網、鳳凰財經特約評論員、多家電視廣播媒體節目嘉賓、專著《法商論財富之家族企業財富保全和傳承》、《法商促大單》《法商大智慧——財富管理最強音》。

作為壹名律師看待保險,更多的是將其看作法律工具的補充,因為保險合同本身是法律框架的設計,最關鍵的是,它能夠替代壹些其他金融工具。

但是,作為壹個財富管理的工作人員,或者說作為壹個保險配置的財富管理專家,要跳開這種思維——就是先從產品入手,再去滿足客戶的需求,這種方式不符合時代未來的發展趨勢。

面對高凈值客戶,如果財富不是用來傳承的,請問創造它又有什麽價值呢?所以未來傳承的需求和風險預防,是高凈值客戶的首要需求。

在所有的財富傳承風險中,最大的風險就是第二代承接財富失控,因此我認為財富傳承就是放風箏,第壹代將風箏放到天上,萬壹控制風箏的線亂了,風箏就會不知去向,就像父母把財富交給子女,子女壹但遭遇婚變、創業失敗甚至揮霍浪費,都會使得財富外流,就像風箏斷了線,因此父母傳承財富就像放風箏,就必須掌控風箏的線圈,萬壹天氣不好,風箏就可以被收回來。

風箏的線圈,在財富傳承的過程當中,可以被定義為父母和子女之間需要壹些協議控制,將第壹代父母和第二代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連接在壹起,比如父與子之間的借款創業協議、單方贈與協議以及附條件撤銷的條款以及人壽保險的規劃等。

說到財富傳承的風箏理論,首先要確定兩個主人公,那就是第壹代和第二代。

所傳承的標的主要就是財富以及財富背後的家族文化和家族專屬的基因。財富傳承,更多的時候是第壹代將自己的傳承意願或者說將自己的財富按照自己的設想傳承給第二代,那麽這裏面就會涉及到四個層面的問題:

把錢留給誰?

什麽時候給?

給他做什麽用?

萬壹他拿不到怎麽辦?

面對財富傳承,風箏理論的主要理念:

1.財富傳承是控制,不是占有。

這個路徑形成了壹種紐帶關系,比如父與子之間的借款。可以勾勒出風箏理論的“放”和“收”。

2.財富傳承是指定,不是法定。

指定受益人就是指定了傳承的未來,指定了受益人也就是妳為未來人壽保險的設計和法律合同的規劃做好了壹個非常有效的鋪墊。

所以,用指定而不是法定提醒客戶找到傳承對象。其實找到傳承對象的過程就是客戶願意把風箏送給壹部分人而不願意把風箏送給他不想傳承的人,也就避免了風箏斷線、財富外流的可能性。

3.財富傳承是激勵,不是限制。

這就像放風箏,放風箏的第壹個條件是需要掌握線圈,第二個是需要把線圈不斷地放開,然後讓風向決定風箏放的有多高,同時還要有線圈的指引。

風箏斷線的案例:

李女士50歲,有壹24歲的獨生女兒Amy。李女士在女兒結婚前,為女兒購買了壹處房產,登記在女兒壹人名下。Amy在結婚後,生育了壹個女兒,因為先生要創業,所以成為了全職太太。後經不住先生請求,擅自瞞著母親,將房產抵押,為先生提供創業基金。

問題:李女士的財富困局是什麽?Amy最大的潛在風險是什麽?

分析:當先生創業失敗,Amy無力還債的情況下,房產毫無疑問會被拍賣。此時,李女士的風箏其實已經斷了線。

Amy的最大潛在風險有兩個:

第壹,她將自己的婚前房產在婚後變成了有抵押的房產,這就意味著壹旦還債不能,她就面臨著房產被拍賣、婚前財產大幅縮水的情境;

第二,Amy很有可能在未來進壹步為先生創業的債務融資提供人的保證,壹旦創業失敗,Amy可能會以其個人全部資產承擔負債的連帶責任。

如何預防?

當第壹代向第二代傳承財富的時候,壹定要借助契約進行傳承安排。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屬夫妻壹方財產的情形之壹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李女士可以通過單方贈與的方式將財產給到孩子,並協助孩子置辦房產,也就是李女士和Amy需要簽署壹份協議,協議大致約定:李女士將款項贈送給Amy買房,但是這筆款項為Amy購買的房子只是贈送給女兒不贈送給女兒未來的配偶。這樣房產就是單方贈與而不是夫妻***同財產。

同時,李女士可以跟Amy在合同當中約定李女士如果發現Amy瞞著自己產證加名、變賣房產或者對外設置擔保抵押,李女士可以撤銷本次贈與,要求主張購房款的返還。

這裏面有兩個技巧:

第壹,利用了《婚姻法》第十八條設置了贈與協議,同時確定這份贈與是單方贈與,是壹種指定而不是法定;

第二,此次單方贈與加上了撤銷條件,以此規避了風箏斷線的風險。

但是,看看上面的案例,我們真的有能力寫出壹個附撤銷條件的單方贈與合同嗎?真的能逼迫孩子提前寫壹份夫妻財產的安排嗎?

很難。事實上,所有的法律工具離不開國情、家庭、對專業人士的信賴及支付的費用,在中國,大部分人是不願這樣做的。所以,面對這樣壹個大背景,就會發現,法律工具固然好,但是高凈值人士不願去運用。此時又該怎麽辦呢?那就是去配置人壽保險。

為什麽配置人壽保險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呢?第壹,它經得起時間的考驗。第二,解決了傳承意願足夠清晰的問題。

回到案例,針對李女士的案件。李女士設計為投保人,Amy為被保險人,受益人設計為Amy的孩子。這樣設計的好處是什麽呢?那就是李女士作為投保人享受保單價值,通過給被保險人Amy投保的方式給她提供了資金的支持,萬壹Amy出現意外,她的孩子還有壹筆相對安全、獨立的資金起到撫養的作用。

Amy的先生創業失敗也不會影響到這份保單,因為保單在李女士名下。當然李女士如果有必要,可以將投保人變更成Amy,簽署單方贈與的協議,但如果李女士發現發現Amy對自己不孝順或不聽勸阻,萬不得以也可以退保。

人壽保險最大的魅力就在於當法律工具不能落地或者有瑕疵的時候它能夠起到壹個有效的快速的解決方案,最關鍵,人壽保險最重要的壹個部分——保險金,壹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金在指定受益人的時候不是遺產,保險金就起到了隔離遺產、隔離法定繼承人作用。

而且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不是壹個人,這樣投保人就可以控制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