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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落實和規範企業財務自主權,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完善企業財務約束機制,促進企業依法理財,維護國有權益,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根據《會計法》、《審計法》、《企業法》、《公司法》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9號)精神,以及其他財經法制制定。第三條 企業財務監督應遵循的原則

(壹)政企職責公開,充分落實企業財務自主權,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二)嚴肅財經紀律,依法實施財務監督,維護國家權益,防止國家收入流失;

(三)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務隸屬關系在四川省內的國有企業、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額所占比例超過50%或實際上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制企業。第五條 企業外部財務監督,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其主管財政機關負責。

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59號)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會同監事會中其他監事開展監督工作。

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對其管轄的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六條 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由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內部審計職能部門負責檢查督促。企業廠長(經理)對企業財務監督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並積極支持、保障財務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好財務監督職責,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接受企業財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會、監事會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企業內部財務約束機制及財務基礎工作的監督第七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關於企業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指導意見,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規範企業內部財務活動的管理辦法,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建立起合理、科學、有序的內部財務約束機制,充分體現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八條 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由企業財務部門在廠長(經理)領導下,吸收生產經營管理各方面人員參加,廣泛征求意見後制定,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後實施;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及今後該辦法的修改,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第九條 企業要根據《會計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生產經營規模,設立和配備相應的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建立健全內部經濟核算體系。國有企業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人員的任免,要報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撤換;公司制企業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經董事會聘任和解聘財務負責人,要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第三章 企業資金、資產的監督第十條 企業財務管理應以資金管理為中心,建立健全以提高資金營運效益為目標的資金籌集、分配、使用、控制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資金良性循環和正常周轉。第十壹條 企業資金的使用,應堅持收支有據,對無有效合同、無合法憑證、無合規手續的,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設小金庫。企業在編制資金使用計劃時,應嚴格劃分生產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界限,本著先生產後消費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企業的資金使用計劃和在銀行開設的帳戶情況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公司制企業的資金使用計劃要報股東會審批。第十二條 企業生產經營者性資金的使用,必須在滿足生產經營周轉資金需要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安排鋪底生產經營資金。第十三條 企業對外投資,應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的前提下,本著安全、效益原則,在充分做好可行性論證基礎上,堅持集體討論,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會審批。除國家特殊規定外,企業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技術改造任務重、生產經營資金不足,以及對外投資報酬率預計達不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第十四條 企業消費性資金的使用應本著先生產後消費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企業應定期編制消費性資金的項目預算和開支計劃,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會審批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執行情況要定時、據實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