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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內部審計工作之便。

內部審計工作不得用於以下情況:

第壹條為了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部門和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和相關資產,對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進行真實、合法、有效監督的活動。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應當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下列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機構不設派出機構,財政、財務收支數額較大的政府部門或者下屬單位較多的。縣級以上國有金融機構。大中型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財政財務收支較大或下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其他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上述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首席果汁檢驗員。其他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在審計工作中使用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成果。註冊會計師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選項不正確;

內部審計結果表明,註冊會計師不能完全信任不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要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可以使用以及可以使用到什麽程度,選項B是不正確的;利用內部審計並不能減輕註冊會計師的責任,選項D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