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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以下簡稱“機場建設費”)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專項用於機場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第二條機場建設費征收範圍和標準為:國內航班中外旅客每人50元,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中外旅客每人70元(不含旅遊發展基金)。第三條機場建設費由機場收取,在“應交機場建設費”科目中單獨核算。第四條機場建設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第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直屬機場、省(區)管理局和計劃單列市機場應按月向所在地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告機場建設費的征收情況,由專員辦事處開具壹般繳款書,於每月8日前按照財政部門指定的預算項目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虹橋、廈門、深圳、珠海、三亞、襄樊等地方直接管理的機場,應按月向當地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告機場建設費的征收情況,專員辦事處開具壹般繳款書,每月8日前按財政部指定的預算項目繳入中央國庫,50%繳入地方國庫。第六條繳入國庫的機場建設費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就地繳入中央國庫的機場建設費由民航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根據機場建設費入庫進度辦理分配手續;機場建設費由民航總局收取後,根據號文件精神。國務院[1995] 57號文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歸口部分作為全國機場建設的調節基金,機場留成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撥付給機場,各機場就地繳入地方國庫的機場建設費由各地方機場向地方財政廳(局)申請,地方財政廳(局)根據機場建設費入庫進度辦理撥付手續。第七條機場建設費(不包括按規定允許作為費用收取的部分)應視為機場建設費使用者的國有資本投資。第八條機場建設費實行財務預決算審批制度。中國民用航空局應當在每年12、10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下壹年度機場建設費收支計劃,報財政部批準後執行;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編制上壹年度機場建設費決算,報財政部審批。地方直接管理的機場應在每年12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下壹年度機場建設費收支計劃,報地方財政廳(局)批準後執行;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應編制上壹年度機場建設決算,報當地財政廳(局)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機場建設費收支的財務月報、年度預決算報告格式和編制說明由財政部商民航局另行制定。第九條機場建設費應當用於機場建設,主要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周界、安全消防設施設備、空管系統建設、上述建設項目的貸款本息支出以及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第十條機場在收取機場建設費時,必須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管理暫行規定》([94]財綜字第130號)使用財政部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新票據使用時間另行通知)。第十壹條機場建設費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辦理。第十二條機場建設費的征收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民航總局等部門的監督。為確保機場建設費及時足額入庫和合理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征收、儲存和使用的日常監管。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機場費或者擅自擴大機場費收費範圍。違者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7+10月1日起實施。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