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壹,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禦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壹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壹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壹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禦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禦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禦史常駐郡縣,稱“監禦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禦史大夫作為長官,禦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禦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壹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禦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禦史、治書禦史、監軍禦史、繡衣禦史(亦稱繡衣直指)等,分別行使禦史的職權。西漢末年,禦史大夫更名大司空,禦史府改作禦史臺,由禦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禦史臺稱憲臺,仍以禦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禦史臺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臺、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臺,同稱“三臺”。東漢侍禦史,掌糾察;治書侍禦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臺、禦史中丞壹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淩駕於郡之上的壹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壹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壹,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禦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禦史臺(亦稱南臺)和後周的憲臺,仍以禦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禦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禦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禦史中丞。晉以後,禦史中丞下設殿中禦史、檢校禦史、督運禦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禦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禦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禦史臺,改長官禦史中丞為禦史大夫,下設治書禦史2人為副;改檢校禦史為監察禦史,***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禦史臺,由正三品禦史大夫為臺長,設正四品禦史中丞2人為輔佐。禦史臺稱憲臺,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禦史臺為左右肅政臺。中宗後又改為左右禦史臺。禦史臺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禦史臺下設三院:①臺院,侍禦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禦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禦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禦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回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壹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禦史的權力。禦史臺享有壹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禦史臺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壹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禦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禦史之職。按規定,禦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壹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臺錢”。從此開禦史濫用職權之例。禦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禦史臺還有權分派禦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禦史臺,禦史大夫秩高從壹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陜西特設行禦史臺,其組織與中央禦史臺相同,作為中央禦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禦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禦史臺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副都禦史和僉都禦史。下設13道監察禦史,***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禦史雖為都禦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禦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壹般巡按禦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禦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禦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範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壹般官吏要重,“凡禦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誌》)。
清代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禦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禦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禦史***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臺、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壹。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壹大特點。
清代,壹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壹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壹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采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戰國時期,井田制被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確立,壹直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曾經實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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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國古代壹項重要的土地制度,產生於北魏,繼之後的北齊、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襲了這壹制度。隨著地主經濟的發展壯大,土地兼並也隨之日益嚴重。均田制形同虛設;到了唐代中葉,均田制終於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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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實行的先決條件:均田制是授田給百姓,戶籍正確為實行的先決條件,因此,實行之初先清查戶籍,以五家為壹鄰,五鄰為壹裏,五裏為壹黨,以便於授田與征稅 2.意義: (1)均田制鼓勵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國家領得土地,向國家納稅,轉為國家編戶,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農為主的農業社會逐漸建立起來 (2)均田是授田給人民,有為民置產的精神,授田的原則是依勞動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數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壹頭授田30畝),每戶牛限4頭,北魏時期奴婢授田人數不限制北齊才加以限制 (3)由於奴婢也授田,豪強之家可藉畜養奴婢獲得更多的田地,他們的利益並未被完全鏟除,或許因此使均田制的實行並未遭遇強大的阻力 (4)政府授露田與桑田,可說是土地公有與私有的折衷措施 (5)勞動力與土地結合,獎勵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開墾,耕地面積增加,有助於中原農業的恢復 3.沿用:北齊.北周.隋.唐繼續實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畝.婦女40畝),唐代改稱口分田與永業田,數量與隋相同,但婦女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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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
1 精耕細作的古代農業
1.中國古代農業的耕作方式是如何發展變化的?
1.遠古社會由“刀耕火種”發展到“石器鋤耕”;春秋戰國時期開始,鐵犁牛耕成為中國傳統農業的耕作方式。
2.中國古代的土地制是怎樣演變的?
2.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戰國時期,井田制被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確立,壹直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曾經實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
3.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是什麽?
3.小農經濟是長期以來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結合,生產的主要目的是滿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納賦稅,是壹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在封建經濟中占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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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制度:指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它脫胎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制。宗教祭祀與軍事征伐是君主專制的頭等大事,即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古代中國的“王”字,有兩種解釋。壹是董仲舒的看法,參通天地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為斧的象征,故而歷史傳說中的周公“負斧依南向而立”。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的特點是:
1、經濟基礎穩固:經濟基礎主要在於兩點:土地國有;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2、皇帝總攬天下大權,包括行政、財經、司法、軍事的權力,同時以武力為先導,控制宗教勢力。
3、皇帝擁有龐大的官僚辦事機構。官僚制度的趨向是皇帝任用親信隨從以取代和駕空龐大的官僚機構。皇帝相信的是身邊的仆從,而不是正常的決策行政系統。針對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辦事機構,常采取兩種方法以制約其行政職能:壹是架空,二是分權。因此,秦漢時代建立的丞相,魏晉時代就被尚書取代;魏晉後期更是出現了中書省,取代了尚書;東晉時代出項了門下省,取代了中書省;明代的內閣、清代的軍機處,同樣是內朝挑戰外朝的例子。古代正常的行政決策制度,有朝議制度、諫議制度,而這些在內朝決策中蕩然無存。
4、中央對人身控制嚴密:(1)最早實行人口統計和戶籍管理,如“什伍組織”,把百姓編入什伍之中(管仲制定,以10家為壹什,以5家為壹伍,什有會長,伍有伍長,對基層進行控制,有上報制度、懲罰制度);再如商鞅“連坐法”,把伍、什通過戶籍辦法編制起來,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壹般來說,郡縣長官為皇帝直接任命,郡縣之下有鄉(10亭為壹鄉)、亭(10裏為壹亭)、裏(25家為壹裏)、什、伍等組織,它們管理人民、土地和賦稅,使農民固定在土地上。結果是使得平民失去流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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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分幾種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又稱國家體制,有時作為政治制度的同義語加以使用,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國家制度指國體與政體的制度,即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為實現其統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總和,包括國家的管理形式、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決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狹義的國家制度指有關國家本質的制度,即通常所說的國體。國家制度屬於政治上層建築,其核心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歷史上已經產生的國家制度主要有奴隸制國家制度、封建制國家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四種類型。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國家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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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壹國階級統治關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國體,即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反映國家的本質,國家的階級屬性。國體決定政體,並通過政體來表現,所以國家制度既包括國體,也包括政體,是規定國家權力歸屬什麽階級和這個階級采取什麽組織形式以實現其權力的制度。國家制度壹般都規定在各該國的憲法、法律和其他特別法中。國家的政治體制以及壹切機構組織與活動的原則都是根據國家制度來規定的。
蘇聯有“國家制度”(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ус-тройство)壹詞,意為國家的組織,其中包括社會結構、國家結構、國家機關的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選舉制度等。
日本有“國體”壹詞,指的是國家的特征,即以掌握國家權力的人亦即主權屬誰來區別的國家形態,例如君主個人掌握國家權力的稱君主國體。
西方國家通常不用“國家制度”這個術語,而使用“政治制度”壹詞來代替。他們只談國家形式,諱言國家的階級屬性,把他們實際政治生活中反映其國家階級屬性的制度也稱為政治制度,以組織形式掩蓋其階級實質。
國家制度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國家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用以保護自己、鎮壓敵人的有力武器。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新興的革命階級起來推翻舊的統治階級,奪取政權,成為新的統治階級以後,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們建立的新的階級統治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作為國家制度規定下來,以鞏固其統治地位。
不同類型的國家有不同類型的國家制度。奴隸制國家不論其采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中國古代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溥,即普;臣,古義指奴隸),說明作為奴隸主階級最高代表的國王不僅占有全國的土地,也占有並奴役全國的奴隸。在古羅馬,不論是王政時期、***和國時期或帝國時期,盡管統治形式有變化,實質上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封建制國家也不論其采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封建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專政。封建制時期的中國是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大壹統國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內外僚屬、王公列侯、卿相守令,都是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廣大農民和其他貧民佃戶,都是沒有政治權利的被統治者。歐洲中世紀的國王、諸侯、主教、騎士和各地大小封建領主,都屬於有采地的地主階級。附著於土地上的農奴階級處於被統治的地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1661親政)宣稱:“朕即國家。”日本《明治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壹系的天皇總攬統治之權。”這些都是明確宣布以封建主階級最高代表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國家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不論其采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資產階級對勞動人民的專政。資產階級宣布“主權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等形式平等的原則;在施行普選制的國家還宣布,公民都有同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通過選舉組織政府,治理國家。所有這些,在反對封建主義國家制度方面固然有其歷史進步意義,但在本質上都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在金錢滲透了每壹個毛孔的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的選舉不決定於人民的意誌而決定於競選人的金錢多寡。幾年壹次的競選,只是決定由哪壹派資本家集團來擔任統治的主角而已,廣大勞動者總是被排除在政權之外。
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封建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和現代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不論其政權組織形式多麽紛繁,實行的都是剝削階級對廣大勞動者專政的國家制度。無產階級領導廣大勞動人民推翻了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以後,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人民在中國***產黨領導下,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行使廣泛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真正當家作主。中國人民對少數FanGeMing分子及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專政。這些就是中國國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