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八條,居民醫保的範圍和對象:
(壹)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範圍的具有鄭州市城鎮戶籍的城鎮居民。包括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職工家庭、失業人員、轉為城鎮戶籍的失地農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無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兒等。
(二)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地區的全日制在校大學生。
(三)2007年6月5438+10月1後遷入本市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男性、55周歲及以上女性,戶籍遷入本市滿兩年,子女在本市登記(在異地享受養老金或養老待遇的人員,退休後遷入本市的不屬於本辦法參保範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內的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百度百科-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