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分立的程序為1。企業董事會擬定企業分立方案。
這類似於企業合並。但是,在企業分立方案中,除分立的原因和目的、分立後各企業的地位、分立後企業的章程等相關問題外,財產和債務的分割應妥善處理。
2、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企業分立是《企業法》中提到的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會議決議的形式作出決定。股東大會決定通過該計劃時,特別需要通過企業債務分擔協議,即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將來分擔原企業債務的協議。為確保分立計劃的順利實施,應當授權董事會實施分立計劃。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當局提交分居申請並準備其他相關文件。
3.董事會準備企業的財務和財產文件。
根據《企業法》第176條規定,企業分立時,應當分割財產。為了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經股東大會授權後,由董事會實施。
4、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
這在本質上與企業合並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則相同,即企業分立應以政府批準為基礎。
企業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根據《企業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公告和程序: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企業分立的程序有哪些?企業分立需要註意哪些問題?或許還有很多人對這方面的知識不是很了解。本文收集了這些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企業分立的程序:
1.企業董事會應當制定企業分立方案。
在企業分立方案中,應當對企業分立的原因和目的、分立後各企業的地位、分立後企業的章程以及財產和債務的分割作出安排。
2.企業股東會應當作出分立決議。
分立決議是導致企業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系到股東的權益,是企業的壹件大事。因此,分立決議的決策權不在董事會,而在股東(大)會,所有參與合並的企業必須同意合並協議經股東(大)會過半數通過所需的特別決議。
3.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和宣布債權人
《企業法》規定,企業分立時,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企業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企業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主管當局批準
壹些特殊企業需要相關部門的批準。
6.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企業按照協議承擔。
《企業法》規定,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企業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根據《企業法》規定,企業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解散的,應當依法註銷登記;新設企業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設立登記。
3企業分立的程序和財產清算有些大型企業分立後,企業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分立。企業分立壹般是由壹個企業分割成幾個小企業,也有壹定的特點。我們必須了解的企業分離的特征是什麽?
企業分立和財產清算程序
企業分立是指將壹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將壹個法人單位分立為若幹個企業組織是企業資產的重組。由於企業的分離,壹種情況是原來的企業仍然存在,但新的企業已經從它們中分離出來。當然,這不是壹個單獨的企業形式,而是壹個獨立的企業;另壹種情況是原企業解散,從而成立兩個以上的新企業。
與企業分立相伴隨的是企業財產的分解,因此規定企業分立,其財產相應分割。企業分立實際上是根據分立情況對企業財產進行分割,形成新的資本聯合體。
企業分立的主要程序是:
1.企業分立由企業股東會作出決議;
2.單獨的企業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企業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首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企業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分立。
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企業按照協議承擔。這裏的重點是在企業分立前就債務達成協議,這將使債務承擔明確的責任,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4企業分立的含義和主要特征壹些大型企業成立後,企業會因為各種原因進行分立。企業分立壹般是由壹個企業分割成幾個小企業,也有壹定的特點。我們必須了解的企業分離的特征是什麽?
企業分立的含義和特征
企業分立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將壹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法律行為。國外立法壹般不規定企業分立,而我國企業法專門將企業合並分立規定為壹章(見企業法第七章)。究其原因,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的企業實踐中,存在大量企業為逃避債務而進行的不規範分立行為。企業分立不僅是企業自身的事情,而且關系到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因此,法律必須明確規定分割的相關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離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企業分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企業分立是在原企業的基礎上“壹分為二”或“壹分為多”。
恰好是與企業合並相反的操作,既不是“再投資”設立子公司或參股企業的行為,也不是為擴大業務而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原企業與分立企業之間或分立企業之間不存在管理關系,總企業與企業內部子企業之間也不存在關聯關系,企業集團成員之間也不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但它們之間存在完全獨立的法人關系。
2.企業分立是企業組織法定變更的壹種特殊形式。
企業的分立並不是企業的完全解散。無論是新設分立還是派生分立,都可以在原企業的基礎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無需經過清算程序。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分立是壹種法律設計的簡化程序,它使企業能夠實現“壹分為二”或“壹分多”而不會消亡。因此,企業分立是企業組織法定變更的壹種特殊形式。
3.企業分立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的行為。
由於企業分立會引起分立前企業主體、權利和義務的變化,且其必然涉及相關主體的利益,為了保護所有主體的利益,分立必須嚴格按照《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5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原則是什麽?控股子公司成立後,如何提高子公司整體經營效率和抗風險能力,進而增加企業利潤?要實現這些目標,必須加強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以下是對控股子公司管理原則的介紹。
壹、加強管理的目的
加強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機制,控制公司治理結構、資產和資源的風險,提高企業整體經營效率和抗風險能力。
第二,如何管理控股子公司
1.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上市企業規範運作和資產控制的要求,企業對控股子公司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行使監督管理權,依法享有對投資企業的投資回報和重大決策權。同時,其有義務對控股子公司進行指導、監督並提供相關服務。
2.控股子公司應根據企業的經營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制定相應的業務計劃和風險管理程序。
3.控股子公司應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序,按規定及時報告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業務事件、重大財務事件等信息,並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件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4.控股子公司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時,應當在會後次日將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等重要文件報送企業董事會秘書,並通知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5.控股子公司應按照上市公司標準運作,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本制度和企業相關規定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企業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企業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要求逐級建立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並接受本企業的監督。
6.控股子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必須服從企業制定的總體發展戰略和規劃,並執行企業對控股子公司的各項制度規定。
6什麽是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有哪些類型?壹、什麽是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其50%以上的出資或股份由另壹企業控制,但未達到100%。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上市企業規範運作和資產控制的要求,企業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監督管理權,依法享有為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回報和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同時,其有義務對控股子公司進行指導、監督並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子公司的形式
(1)全資子公司企業,簡稱全資子公司企業,是指母企業持有本企業100股股份,壹般由母企業全資設立;
(2)顯性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50-100股企業股份。
(3)擁有優質股份的子公司企業是指其25-50股份為另壹企業所有並受其影響和限制的企業。擁有優質股份的子公司可以擁有控股企業的股份,但不能據此在股東大會上擁有表決權。優質參股子公司的主營業務範圍應與參股企業相同。
(4)參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持股比例小於5的子公司。該類企業由集團企業出於業務或技術合作、資本支持等目的而經營,其生產經營範圍與母企業相同或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