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審理過程中,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二次;經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院中止審理壹次。現已審理終結。
2、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忠在擔任天津祥雲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稱“天津祥雲盛泰投資有限公司”)業務員、團隊經理及大團隊經理期間,未經批準,夥同蒙桂霞、田寶霞(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組織業務員以口頭宣傳及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公開宣傳天津祥雲投資集團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理財產品,並許諾高額利息,為天津祥雲投資集團管理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吸收趙新等142人資金***計人民幣37316150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李忠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3、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忠在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至三年間判處刑罰,並處罰金。 被告人李忠對起訴指控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辯護人對起訴指控定性沒有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忠屬於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李忠不是提議和策劃人,主觀惡性較小;3、被告人李忠自願認罪認罰,懇請法庭在量刑幅度內給予較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