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範馬路創新街區範圍東至中央路,西至護城河、秦淮河,南抵湖南路、山西路、江蘇路、寧夏路、古林公園、虎踞北路、北京西路沿線,北至黑龍江路、福建路、察哈爾路,同時包括南京財經大學福建路校區。
廣州路科技商務街範圍東至中山路、西至虎踞路、南至漢中路、北至北京西路。
南京國際服務外包產業園(江東軟件城)範圍東至經四西路、西至濱江快速路、南至集慶西路、北至漢中西路。第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科技創新園區可以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園區發展應當堅持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在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將園區建設成為自主創新核心區、新興產業先導區、科學發展模式示範區。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園區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支持有利於自主創新的制度、體制和機制在園區先行先試,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文化氛圍。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將園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促進園區建設和發展。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園區發展的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同推進落實園區的建設和發展,協調園區有關重大事項。
市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支持、服務園區建設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園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參與編制園區建設相關規劃和政策,開展促進創新資源整合、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服務工作,以及園區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九條 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園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施行。
編制園區規劃,應當征求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意見。
園區規劃在實施過程中應當組織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按法定程序對園區規劃進行調整。第十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引導園區重點產業發展。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對入園項目的評估機制,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園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統籌園區與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公***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和利用。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會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
園區建設用地應當主要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鼓勵園區範圍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將存量土地用於各類創新載體的建設。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科技、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會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對企業使用園區建設用地的聯審機制,統籌企業、項目的進入、調整和遷出。第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編制本市有關發展規劃和計劃時,應當優先將園區產業技術項目列入全市有關發展規劃和計劃。第三章 創新創業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在園區設立企業和其他組織,從事科技創新創業活動。
園區設立科技工商所,負責科技企業的登記註冊工作。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建產業技術聯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為企業法人。
支持產業技術聯盟申報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重大科技項目、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承擔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園區設立各類創業孵化服務機構,利用社會資源,提升創業服務能力。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和園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院士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和公***服務平臺,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資源,承擔重點科技項目,開展產學研結合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