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適應研究生教育發展需要,進壹步優化研究生培養結構,有效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充分調動研究生學習和科研積極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西南財經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作為學生資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學業成績優異的研究生。
第三條研究生學術獎學金的資金來源於學校的國家財政統籌撥款、學校和培養單位的投入、研究生導師經費和其他資金。
第四條研究生獎學金全面覆蓋具有理學碩士學位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定向生、委托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院另行規定)和檔案轉入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學術獎學金管理機構
第五條學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獎學金的統籌管理,下達獎學金計劃指標,指導檢查獎學金的評審和實施工作。
第六條各培養單位負責獎學金的評審工作,並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報學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學術獎學金的設立
第七條學術獎學金的設置等級和名額如下:(單位:人民幣/年)
學術獎學金標準(1)已付學費(2)
補貼學費和生活費。
30% 10000元/年,2400元/年,壹流碩士生0元/年。
二等40% 5000元/年2400元/年5000元/年
三等30% 0元/年2400元/年1萬元/年
備註:
(1)獎學金用於資助研究生學費和基本生活補助。生活費按月支付給學生。
(2)學生每年支付的學費=(每年應付學費-補貼學費)。學費必須根據學校的要求每學年支付壹次。
第四章學術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第八條研究生獎學金實行申請制度。學校根據培養單位的具體情況下達指標,研究生向其培養單位申請獎學金等級,按規定評定。
第九條申請學術獎學金的研究生除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思想品德優良,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學習刻苦,科研能力強,學習成績優異。
(3)申請人必須在其基本學術期間。
第五章學術獎學金的評審程序
第十條研究生學術獎學金實行動態管理,每學年評定壹次。除第壹學年根據考研綜合成績確定外,其他學年均根據研究生學業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壹條學業獎學金評定在第壹學年的復試中進行。評價重點考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道德狀況和科研潛力。具體評估程序如下:
①對培訓單位的評價
各培養單位根據學校下達的指標分配名額,並根據綜合評價結果確定最終名單和等級,提交研究生部。
其中,被推薦免試的碩士生原則上在第壹學年獲得壹等學業獎學金;繼續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的學生前兩年均獲得壹等學業獎學金,其中碩士研究生第壹年獲得壹等學業獎學金,博士研究生第二年獲得壹等學業獎學金;提前學習的學生在博士學習的第壹年將獲得博士研究生壹等獎學金。
(2)研究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審查。
研究生部與教育和工業部聯合成立工作組,對擬獲獎名單進行評審和記錄,並將評審結果隨錄取通知書發送給考生。
第十二條第二、三學年獎學金於上壹學年結束時評定。第二學年獎學金的評定以研究生第壹學年的學業成績為依據。第三學年獎學金的評定基於研究生第壹和第二學年的學術成就。各培養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具體評估程序如下:
學生申請
根據評估要求,學生向培訓機構申請獎學金,並在導師簽署推薦意見後提交相關材料。
培訓單位的審查和公示
培養單位根據學校下達的指標,組織實施本單位獎學金評審工作,擬定獲獎名單並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工作組。
(3)研究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審查。
教育和工業部與研究生部聯合成立了壹個工作組來審查研究生獎學金。工作組將根據培養單位的指標和學生的表現對名單進行審查,並確定獲獎者和等級。
第十三條學校將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開展評選工作。如果學生對評價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訴。培養單位答復後,學生如仍有異議,可向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工作組申訴,工作組評審後將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學術獎學金的發放
第十四條學校支付研究生生活費和學費等時間,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保留學籍的研究生,從恢復學籍時起按入學時確定的成績授予學業獎學金。
第十六條研究生在下列情況下,學校可以暫停或終止獎學金:
(a)在國外學習半年以上的學生將在離校期間休學,並在學校辦理相應手續後恢復。
(二)申請休學的學生將在休學期間休學,辦理復學手續後恢復。
(三)未按時繳納學費的學生予以休學,在繳納全部學費後予以復學。
(四)學生退學後將被終止學籍。
(五)嚴重違紀、曾受留校觀察及以上處分的學生壹律終止學籍。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從2010級研究生開始實施。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研究生部和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