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物資要有專人保管,建立健全使用、維修、保管責任制和出入庫手續。機電設備、車輛等大型農機具可固定專人使用,用管合壹,單機核算,定期考核獎懲;也可民主制定合理承包辦法,交由專業隊、專業組或個人承包,簽訂合同。對小型農機具要建立健全借用手續,丟失損壞酌情賠償。第七條 農業機械、企業設備、水利設施、房屋、耕畜、車輛及各種農具、家具等固定資產,每年要按規定提取折舊費。不屬固定資產的低值易耗品,也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第八條 對糧食、棉花、油料及其它農副產品,要堅持出入庫制度,凡不符合出入庫手續的,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辦理。要加強倉庫管理,按時檢查盤點,做好防火、防盜、防蟲、防黴變工作。第九條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每年年初逐級上報年度預算,年底逐級上報年度決算。各財務管理單位的現金都要由出納員統壹保管,收付必須有合法的憑證,嚴禁白條抵庫或擅自挪用。
庫存現金要由鄉、村合作經濟單位的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會同鄉農業經濟管理服務站核定限額,超過部分要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嚴禁攜帶大量現金外出采購。因公外出(包括鄉鎮企業的業務員)借款或銷售產品,回單位後必須及時交款結算,不準拖延。
鄉村互相之間的現金往來,要按約結算,不得長期拖欠。第十條 鄉、村合作經濟單位要制定合理的利潤分配辦法,規定上繳和提留各項基金的比例。公積金要用於基本建設、購置固定資產和其他擴大再生產的投資;公益金要用於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和因公傷、亡撫恤以及集體文化、衛生等福利事業;折舊基金要用於更新固定資產;生產費基金要用於生產費用的周轉;農民生活基金只用於戰爭年代和荒年當地農民生活補貼。第三章 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第十壹條 各鄉、村都要根據本地生產、基本建設的計劃,制訂年度、季度和月財務收支計劃,合理使用財物,保證生產需要。第十二條 制訂財務收支和分配計劃要統籌兼顧,全面安排,瞻前顧後,量力而行,保證重點,留有余地,防止盲目投資,盲目建設。
鄉、村合作經濟單位有權拒絕亂攤派和違反財經紀律的開支。第十三條 要加強成本核算,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各項投資的經濟效益,改進經營管理。第十四條 嚴格財務審批手續。計劃內的生產性開支,由分管財務工作的鄉負責人、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或廠(場)負責人審批;計劃外開支,要按規定程序追加預算;對非生產性開支要嚴格控制。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物,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借用時,要按照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因公外出的差旅費、補助費,要本著節約的原則,由縣或鄉人民政府統壹規定標準。縣以上領導機關召開的會議要由主辦單位負責解決與會農民或農民幹部的差旅費和夥食補助,領取工資人員要將會上發的誤工補貼交歸集體。第十六條 重大財務收支計劃,農田水利建設,添置、處理固定資產,使用國家投資、貸款,幹部補貼標準,公益金使用,興辦集體福利事業以及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等,都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要分別建立由村民或企業職工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