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接收、劃分和留存。
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分配。
(三)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的執行情況。
(四)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督促有經濟收入的企業和其他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到期款項,並協助依法代扣代繳。
(五)組織、管理、檢查和指導下級國庫的工作。
辦理國家交辦的與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國庫的主要職權如下:
(壹)監督檢查征收機關和稅務機關征收的款項是否按照規定全部繳入國庫,發現違法支付的,及時查處。
(二)對擅自改變各級政府收入劃分範圍、收入分成上解比例和任意調整國庫賬戶存款余額的行為,國庫有權拒絕執行。
(三)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國庫有權拒絕返還。
(四)監督財政存款的開立和財政資金的撥付。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6)國庫有權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憑證。第十二條各級國庫應當加強會計工作,嚴格會計核算程序,完善賬簿和報表,保證各項預算收支數字的完整和準確。第十三條國庫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熱愛工作,嚴守國家秘密。表彰和鼓勵堅持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敢於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鬥爭的人員;對打擊報復國庫人員的要嚴肅處理。第四章國庫資金的收付第十四條國家預算收入全部按照規定上繳國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者自行保管。第十五條國家預算收入由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分別管理,監督上繳國庫。支付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規定。第十六條國庫收取的款項以人民幣為限。用金、銀、外幣等支付。應在當地銀行兌換成人民幣後支付。
經濟特區繳庫辦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人繳庫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制定。第十七條預算收入的退庫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提款範圍內辦理。確需從收入中提取資金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從本級預算收入的有關項目中退還。第五章國庫資金撥付第十八條國家預算支出由國庫根據各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撥付。第十九條中央預算支出采取實際撥付和限額管理兩種方式。中央行政事業經費實行限額管理。地方預算支出是以實際撥付資金的形式;如果采用配額管理,財政應根據配額分配足夠的資金,無需銀行墊付。第二十條各級國庫資金的撥付必須在同級財政存款余額範圍內支付。只轉賬,不要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