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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統壹國家財政收支組織,完善國庫制度,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支。在執行任務時,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政制度,發揮國庫的促進和監督作用。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管理國庫。組織和管理國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壹項重要職責。第四條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的規定,各級國庫資金的支配權屬於同級財政機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領導,監督所屬部門和單位,不得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外動用國庫資金。第二章國庫組織第六條國庫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設立。壹級國庫原則上由壹級財政設立。中央政府設立總圖書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館;省轄市、自治州設立中心分館;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立分支機構。支行以下的受理處業務由專業銀行基層機構代理。第七條各級國庫主任由本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國庫工作的副行長兼任。未設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國庫業務由人民銀行委托當地專業銀行辦理,工作由上級國庫領導,受委托的專業銀行行長和國庫主任負責。第八條資金業務實行垂直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支機構及其各級分支機構既是中央國庫的分支機構,也是地方國庫。第九條各級國庫應當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辦理國庫業務。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四級國庫分別為司、處、支、股。人員要穩定,單獨準備。業務量較小的縣支庫可以不設專門機構,但必須有專人辦理國庫業務。第三章財政部的職責和權限第十條財政部的基本職責是:

(壹)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接收、劃分和留存。

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分配。

(三)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的執行情況。

(四)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督促有經濟收入的企業和其他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到期款項,並協助依法代扣代繳。

(五)組織、管理、檢查和指導下級國庫的工作。

辦理國家交辦的與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國庫的主要職權如下:

(壹)監督檢查征收機關和稅務機關征收的款項是否按照規定全部繳入國庫,發現違法支付的,及時查處。

(二)對擅自改變各級政府收入劃分範圍、收入分成上解比例和任意調整國庫賬戶存款余額的行為,國庫有權拒絕執行。

(三)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國庫有權拒絕返還。

(四)監督財政存款的開立和財政資金的撥付。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6)國庫有權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憑證。第十二條各級國庫應當加強會計工作,嚴格會計核算程序,完善賬簿和報表,保證各項預算收支數字的完整和準確。第十三條國庫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熱愛工作,嚴守國家秘密。表彰和鼓勵堅持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敢於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鬥爭的人員;對打擊報復國庫人員的要嚴肅處理。第四章國庫資金的收付第十四條國家預算收入全部按照規定上繳國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者自行保管。第十五條國家預算收入由各級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分別管理,監督上繳國庫。支付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規定。第十六條國庫收取的款項以人民幣為限。用金、銀、外幣等支付。應在當地銀行兌換成人民幣後支付。

經濟特區繳庫辦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人繳庫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制定。第十七條預算收入的退庫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提款範圍內辦理。確需從收入中提取資金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從本級預算收入的有關項目中退還。第五章國庫資金撥付第十八條國家預算支出由國庫根據各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撥付。第十九條中央預算支出采取實際撥付和限額管理兩種方式。中央行政事業經費實行限額管理。地方預算支出是以實際撥付資金的形式;如果采用配額管理,財政應根據配額分配足夠的資金,無需銀行墊付。第二十條各級國庫資金的撥付必須在同級財政存款余額範圍內支付。只轉賬,不要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