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實行行為與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將實害結果歸屬於某個實行行為。
(壹)因果關系的概述
1.因果關系的性質
因果關系本身不是純正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只是確定行為與結果間是否有聯系。討論前提:建立在事實查明的情況下,事實未查明,依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1)故意犯罪因果關系不是構成要件,而是解決是否既遂的問題,沒有因果關系只是對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仍然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壹個問題。
(2)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因果關系屬於構成要素,沒有因果關系過失犯罪是無罪。
2.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存在因果關系並不等於要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具備責任要件);沒有因果關系行為不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但行為本身仍然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如犯罪未遂。
3.因果關系的二分法
因:對實行行為的要求。果:對實害結果的理解(所直接必然引起的結果)。
4.因果關系的意義
(1)影響罪數認定:如果存在因果關系,則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屬於同壹犯罪;否則二者分屬不同犯罪。
(2)影響故意犯罪形態的判定:如果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則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則絕不成立既遂,只能成立未遂。
(3)影響過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如果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才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否則絕不成立過失犯罪。
(4)影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才可能成立結果加重犯。
(5)***同犯罪中的因果關系:***同犯罪中要將***同行為整體進行評價,以判斷與結果的因果關系(部分);只要成立***犯,無論結果由誰引起,所有***同犯罪人的行為與結果都有因果關系。
(二)因果關系的特征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的***性:客觀性、順序性、相對性、規律性、復雜性。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定性: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是壹種特定的發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