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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部門包括()

正確選項為A、B、D。

本題考核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會計事務所不屬於政府監督部門!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會計監督

第七十三條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第七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

1、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2、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4、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5、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

第七十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第七十六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七十七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第七十九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1、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2、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壹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3、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4、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5、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6、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第八十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第八十壹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八十三條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托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托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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