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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米拉達法則?

這是米蘭達規則

什麽是米蘭達規則?

米蘭達規則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沈默權。這是世人皆知的,已成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的有力工具。沈默權,即不回答問題,以減少和避免刑訊逼供、誘供或因懼怕權力而作虛假供述,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下犯罪嫌疑人的壹項重要權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能被迫證明自己有罪;

第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力量不足以確保“正常”的訊問,律師的參與對確保訊問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起著監督作用,這在壹定的程序中至關重要。因此,政府應該免費為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服務,以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蘭達規則的起源——米蘭達案件

米蘭達的案件起源於鳳凰城警察局地下室壹個類似地牢的審訊室。

埃內斯托·米蘭達是壹名有犯罪記錄的高中輟學生,壹周前因強奸壹名未成年女孩被捕。事後,她找到了他的1953號帕卡德轎車,認出這輛車是那個讓她搭車並在開車去沙漠後強奸她的男人的。當他離開她時,他說:“為我祈禱。”

3月2日拂曉,1963,警察們輪流審問這個年輕的墨西哥裔美國人。他們的目的:懺悔。

德布斯先生現在是鳳凰城壹名傑出的辯護律師。那天晚上,他是留在警察局的特工之壹。他現在不太記得嫌疑人了。“他是壹個墨西哥小男孩。在那個年代,他是壹個如此微不足道的人。”然而,德布斯確實記得他的同事使用了所有允許的手段,從“好警察和壞警察”到威脅要把各種罪名加在他頭上。

“我記得我們幾個人連續不斷地問他,”他說。“我們盡力讓他坦白。過了壹會兒,他坦白了。我認為堅持就是勝利。”

米蘭達最終簽署了書面供詞。在法庭上,警察承認他們沒有告訴他有權聘請律師,也沒有提醒他不能回答警察的問題。

多年後,米蘭達會這樣談論那壹天:“從前壹天晚上開始,我就沒睡過覺。”我累了。我壹下班他們就把我帶走問話了。他們先提到壹項指控,然後又提到另壹項指控,他們認定我就是那個人。"

埃內斯托被判有罪,並被判處20至30年監禁。他最親近的侄子大衛·米蘭達說,後來沒有人關心這個案子。大衛還是個孩子。“我們以為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

我們的情況

事實是,對埃內斯托的審訊並非不典型,尤其是對壹個“墨西哥男孩”來說。像大多數美國城市壹樣,鳳凰城在20世紀60年代初仍然實行種族隔離。大多數西班牙裔或墨西哥裔美國人住在托馬斯路的南側,白人居住區在北側。

大衛·米蘭達說:“我父親告訴我,墨西哥人在壹些地方不能去遊泳,在壹些地方不能去跳舞,壹些女孩不能約會。”

埃內斯托是壹位從墨西哥索諾拉移民過來的房屋油漆工的第五個孩子。他從小就多次出入少年管教所,九年級時輟學,後來和哥哥們壹起參軍。在他回到家鄉亞利桑那州梅薩之前,他因擅離職守被不光彩地解雇,並因偷車在聯邦監獄服刑壹年。

因此,當埃內斯托因強奸罪被捕時,他對刑法系統並不陌生。然而,刑法系統並沒有像對待居住在托馬斯路北側的中產階級白人犯罪嫌疑人那樣對待他。

回顧20世紀60年代的警察局,戴布斯承認他在處理埃內斯托時有偏見。他說:“他對路北的人很謹慎和體貼,但對路南的人很嚴厲。”“在北方的道路上,當妳把壹個家夥放進車裏時,妳把手放在他的頭上,以免他摸著他的頭並輕輕地把他的腿挪進去。但對魯南的人,妳會說:‘他媽的上車!’。如果他的腿還在外面,妳會摔門砸他的腿。當時是這樣的。"

法院指派給埃內斯托的律師認為種族將是審判中的壹個問題。他會告訴當地報紙,“受害者是個漂亮的女孩...那種父親希望兒子娶她的女孩。但是她是白人...這是亞利桑那州不可避免的事情之壹。”

然而,埃內斯托上訴的核心問題是警察的行為,而不是種族問題。鳳凰城著名的辯護律師約翰·弗林負責這起上訴。當時,兩人都沒想到上訴會有這樣的效果。

“他只是想出獄,”戴夫·米蘭達在談到他的叔叔時說。“我認為當時沒有人想到他會這樣改變局面。最意想不到的是厄尼。”

意想不到的裏程碑

米蘭達案件將是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的領導下保護被告權利的成就的頂峰。在他的主持下,法院壹直在削弱警方的權力,以糾正它認為司法系統中的不公平現象。

即使在1966的米蘭達裁決之前,執法部門的許多人都知道會有變化,而且很快就會發生。1963最高法院裁定所有刑事被告都有咨詢權;壹年後,根據上述裁決,確認嫌疑人有權要求律師在警方審訊期間在場。

“我們當時意識到,我們的行動是在顯微鏡下進行的,”前偵探德布斯回憶說。“我記得我在警察大學的時候,有人告訴我法律應該改變,應該謹慎行事。然而,不言而喻,壹旦妳走上街頭,就另當別論了。”

即便如此,很少有人預料到米蘭達權利會提供如此全面的保護措施。首席大法官親自撰寫了壹份書面意見,對以5票對4票通過的裁決發表了意見。他認為,他當時對警察手冊提出了質疑。它指示審訊者“控制和壓倒審訊對象”和“審訊應該果斷和堅定,絕不手軟”,有時長達數天;它甚至指示“哄騙供詞”。

侄子的記憶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埃內斯托與鳳凰城警方的不愉快經歷後,他的侄子成為了壹名警察特工。戴夫每天都向嫌疑人背誦米蘭達警告,但這些話對他來說意義更大。這位有著19年警齡的老警察抽動著黑白相間的小胡子說:“向別人宣讀米蘭達權利的感覺很奇怪。”“每次讀到它,我都會想起他。”

戴夫·米蘭達想到的壹件事發生在他與美國軍隊在德國服役期間。壹名士兵拿著壹本《星條旗報》走過,標題“米蘭達被殺導致裏程碑式的判決”映入他的眼簾。

“我很沮喪,”他說。“那些年我們壹直在等他出獄。他終於自由了,但他從未有機會開始新的生活。”

最高法院裁決後,埃內斯托的案件在沒有認罪的情況下重審。因此,判決仍然是有罪的。1973年被假釋後,埃內斯托去了他的哥哥魯賓那裏生活。但對於這個害羞沈默的埃內斯托來說,生活非常艱難。戴夫·米蘭達說:“想找工作的人是壹個有犯罪記錄的人,他的名字叫米蘭達。這個名字不可能不引起雇主的註意,也不可能不引起任何人的註意。這吸引了很多他不想要的關註。”

名氣只給埃內斯托帶來了微薄的利益。據說他在鳳凰城的街道上以壹兩美元的價格出售了壹張帶有他簽名和米蘭達權利的小卡片。不久後,他因違反假釋規定被送回監獄。

1976被釋放後,他和哥哥住在壹起。由於誤會,他拒絕參加在家中舉行的婚禮儀式,並前往市中心的La Amapola酒吧。壹場撲克比賽變成了壹場鬥毆。埃內斯托在洗掉手上的血後再次出現時被壹把彎曲的菜刀刺死。

兇手從未被抓到。那天晚上我抓到了壹個共犯。在把他帶到警察局之前,鳳凰城的壹名警察拿出壹張6.35厘米長、9厘米長的卡片,開始寫道:“妳有權保持沈默……”

任何看過美國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情節的美國電影的人都會看到警察宣讀米蘭達權利:

“妳有權保持沈默。如果妳放棄保持沈默的權利,妳所說的壹切將在法庭上對妳不利。妳有權請律師。如果妳想要律師,但妳請不起律師,妳可以在警察審問之前為妳找壹個。”

米蘭達建議的具體內容

米蘭達建議指的是美國警方在審訊被拘留的嫌疑人之前應告知他們的權利的規定。這些權利是:

在第1966號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確定了米蘭達規則,其內容如下:

憲法要求我告訴妳以下權利:

1.妳有權保持沈默。妳對任何警察說的任何話都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作對妳不利的證據。

2.妳有權在接受警方訊問前委托律師,律師可以全程陪同妳接受訊問。

3.如果妳付不起律師費,只要妳同意,在所有詢問之前都會免費為妳提供壹名律師。

如果妳不想回答問題,妳可以隨時終止對話。

5.如果妳想和妳的律師交談,妳可以隨時停止回答問題,妳可以讓妳的律師在整個詢問過程中陪伴妳。

如果警方沒有給米蘭達建議,從那裏收集的證據不會被法院接受。

米蘭達規則的程序價值

米蘭達規則主要體現了保障被告人權的程序規則,程序正義的價值在於當事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米蘭達規則”的確立改變了美國警方的辦案方式。它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價值。

首先,米蘭達規則使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更加具體,從而加強了控方的舉證責任。“反對自證其罪的權利”是聯合國的司法準則之壹,許多國家都確立了這壹原則。20世紀3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將通過酷刑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適用於偵察階段,米蘭達規則的確立為禁止自證其罪原則在偵察活動中的適用提供了進壹步保障。該規則的適用範圍是可能導致處罰或從重處罰的事實,包括直接證明犯罪的事實、間接證明犯罪的事實和導致發現犯罪線索的事實。正是因為壹方當事人沒有義務幫助另壹方當事人獲得對自己不利的武器,訴訟的另壹方當事人才必須依靠自己的力量獲得對其對手不利的武器。這樣,檢方被迫放棄在刑事訴訟中對嫌疑人和被告人口的依賴。如今,在美國,這壹規則已經擴展到意味著任何政府機構都不能強迫任何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刑事審判中被告人供述的證據功能發生了變化。

價值二,米蘭達規則確立了刑事訴訟中審判的定義。所謂“審問”(4)壹般理解為提問,其目的是從提問者口中提取有罪證據。如果警察問被捕者:“這個人是妳殺的嗎?”這個問題當然是壹個審問。米蘭達案件公布後,如果被捕者選擇保持沈默,從這種詢問中獲得的證詞當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要求警方在對被捕者進行訊問前告知其“米蘭達警告”,否則將構成審判。當然,這種審判是非法的,從審判中獲得的證據和案件線索不允許進入司法程序。因此,在警察偵察活動中,訊問的合法性有壹個特定的邊界。

第三個價值是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衛力量。⑤法國哲學家皮埃爾·勒魯曾說:“平等創造了正義,也構成了正義”。然而,在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是不平等的,特別是對於窮人和受教育程度低或缺乏法律知識的群體。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什麽。“米蘭達規則”的應用使他們能夠首先說出對自己不利的事情。他可以保持沈默,等到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後再決定自己該做什麽和說什麽。從而在程序上平衡訴訟權力,保護其訴訟權益。總之,“米蘭達規則”是沈默權的具體體現,也是壹系列程序正義思想的集中體現,程序正義思想是沈默權的基礎和源泉,並伴隨著特定的規則而產生。正因如此,“米蘭達規則”被社會各界所接受。

米蘭達權利史上的壹些標誌性案件

1971:哈裏斯訴紐約案的裁決通常被稱為對米蘭達權利的第壹次打擊。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在未被告知米蘭達權利的情況下所做的陳述可以用來反駁他們的法庭陳述。

1975:在俄勒岡州訴哈斯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在嫌疑人要求律師在場後,警方審訊獲得的陳述仍可用於反駁他的法庭供詞。

1999:弗吉尼亞州裏士滿的聯邦上訴法院裁定,檢察官可以使用在向他宣讀權利之前所做的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