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級次和財務隸屬關系對財政、財務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行政區劃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會計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根據實際需要,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授權下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財政監督事項,可以直接實施監督。
除涉及國家機密的財政監督檢查事項外,財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檢查,並對其檢查行為負責。財政部門委托檢查的,應當簽訂財政檢查委托協議書。第五條 財政監督檢查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並依法作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第二章 監督檢查職權與責任第六條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壹)本級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二)本級預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繳;
(三)本級國庫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
(四)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五)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
(七)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
(八)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第七條 財政部門在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反財政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八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職權:
(壹)查閱、摘錄、復印或者調取相關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二)實地核查被監督單位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以及生產經營等相關情況;
(三)就監督檢查事項向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取證;
(四)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在7個工作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置意見。第九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壹)違反檢查程序或者擅自刪改檢查方案;
(二)侵犯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故意串通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隱瞞違法違紀事實;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
(六)泄露監督檢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檢舉人的情況;
(七)將在監督檢查中獲得的財務會計等方面的資料用於與財政工作無關的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與程序第十條 為避免重復檢查,財政部門和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在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時,應當加強相互聯系與協調,並相互配合。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時,對其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結論應當加以利用;對財政部門進行財政監督檢查後依法作出的檢查結論,其他監督檢查部門也應當加以利用。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統壹組織財政等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或者要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監督檢查部門聯合實施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財政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跟蹤監督、專項檢查、延伸檢查、網上監控等方式。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應當組成不少於2人的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對檢查工作質量和提交的檢查報告負責。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與被監督檢查對象或者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四條 財政監督檢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財政部門應當於檢查的3個工作日前將檢查通知書送達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事前送達將有礙檢查正常進行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通知書可以在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
(二)檢查組對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通知書和檢查人員行政執法證。
(三)檢查工作完成後,檢查組應當制作財政檢查報告,並交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征求意見。
(四)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財政檢查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送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五)檢查組組長應當於收到書面意見的第2個工作日起組織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
(六)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財政檢查報告、檢查工作原始材料、有關證據和鑒定材料以及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對財政檢查報告的書面意見等。
(七)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報告進行審理;審理通過後,由財政部門作出檢查處理決定或者提出檢查意見,並送達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